发布者:陈炳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18日 4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06年初,原告石某柳入职被告XXX职业学院,从事保洁工作。2009年12月25日至2010年12月25日间,原告作为中介公司职员,劳务派遣至XXX职业学院从事保洁工作。2010年,原告石某柳与被告XXX职业学院签订劳动合同,继续在该院从事保洁工作。2018年11月,因学校搬迁,XXX职业学院未安排原告石某柳从事保洁工作。原告在被告XXX职业学院工作期间,被告XXX职业学院未为原告石某柳缴纳养老保险,被告XXX职业学院于2018年12月17日发放了石某柳最后一笔工资。原告石某柳在被告XXX职业学院离职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为1655.92元。2019年5月14日,原告石某柳向黄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当日,该委以“因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对原告石某柳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
按照目前法律规定被告XXX职业学院应赔偿原告石某柳养老保险损失。社会保险是国家实施的一种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侵害了国家的社会保障体制以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鄂人社发(2009)35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第15条的规定,养老保险因政策原因无法补办、补缴的,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两个月劳动者申请仲裁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费。
一、被告XXX职业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石某柳养老保险损失26494.72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9871.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