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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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黄石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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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购买社保,员工上诉获赔所得损失

发布者:陈炳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18日 4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06年初,原告石某柳入职被告XXX职业学院,从事保洁工作。2009年12月25日至2010年12月25日间,原告作为中介公司职员,劳务派遣至XXX职业学院从事保洁工作。2010年,原告石某柳与被告XXX职业学院签订劳动合同,继续在该院从事保洁工作。2018年11月,因学校搬迁,XXX职业学院未安排原告石某柳从事保洁工作。原告在被告XXX职业学院工作期间,被告XXX职业学院未为原告石某柳缴纳养老保险,被告XXX职业学院于2018年12月17日发放了石某柳最后一笔工资。原告石某柳在被告XXX职业学院离职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为1655.92元。2019年5月14日,原告石某柳向黄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当日,该委以“因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对原告石某柳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

按照目前法律规定被告XXX职业学院应赔偿原告石某柳养老保险损失。社会保险是国家实施的一种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侵害了国家的社会保障体制以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鄂人社发(2009)35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第15条的规定,养老保险因政策原因无法补办、补缴的,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两个月劳动者申请仲裁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费。

裁判结果

一、被告XXX职业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石某柳养老保险损失26494.72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9871.04元。



陈炳律师,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专长: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秩序、危险驾驶、故意伤害、贩毒等各类常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黄石
  • 执业单位: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220********2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