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某银行分行与姚某、潘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某银行分行,住所地:黄石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邱红,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炳,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姚某,男,汉族,1978年出生,住黄石市
被告:潘某,女,汉族,1986年出生,住黄石市,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
法定代表人:欧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威,湖北众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明辉,湖北众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某银行分行诉被告姚某、潘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5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某、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某银行分行与被告姚某、潘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合同》;
二、被告姚某、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某银行分行清偿借款本金231394.39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231394.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39%从2017年7月21日起计算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姚某、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某银行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8000元;
四、原告某银行分行对被告姚某、潘某抵押的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姚某、潘某在本判决中的全部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姚某、潘某追偿。
六、驳回原告某银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33元,减半收取2767元,保全费2937元,诉讼费合计5704元,由被告姚某、潘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33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陈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