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炳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12日 5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吴某合伙协议纠纷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炳,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吴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小林,湖北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29日组织双方对提交新的证据予以质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李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某合伙工程款107873.0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581元,由吴某负担2559元,由李某负担20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81元,由吴某负担703元,由李某负担38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