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柯某与左某扶养费纠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柯某。
委托代理人陈炳,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左某。
再审申请人柯某因与被申请人左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民事判决,柯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柯某申请再审称,××、租房、生活,左某支付生活费不足,请求增加生活费。
柯某和左某虽系合法夫妻,但双方长期不合,且柯某不与左某共同生活,左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应对柯某履行扶养义务。柯某虽然享受农村低保,但不足以维持生活。左某的退休工资收入2602.90元,参照大治地区的生活水平,柯某实际生活需要、子女应给付柯某赡养费等因素,原审判决左某每月给付柯某的扶养费600元并无不当。柯某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柯某的再审申请。
陈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