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宏丽律师
刘宏丽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内蒙古-通辽主任律师执业11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张X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宏丽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2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以科检公诉刑诉(2014)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沙XX、高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及其辩护人秦X、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案发前,被告人张X与被告害人韩X(男,1999年出生)不相识,亦无矛盾。2014年5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张X伙同他人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北苑小区南XX附近,持甩棍无故将被害人韩X打伤,致韩X左侧肩峰骨折,经鉴定,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4年8月11日,被告人张X在通辽市科尔沁区第三中XX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讯问,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还查明,2014年12月4日,被告人张X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韩X现金人民币20000.00元,被害人韩X对被告人张X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诊断书及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被告人张X的供述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无事生非,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张X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能够代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X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取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刘宏丽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现任内蒙古创煌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近十年来办理了各类案件,积累了大量法律实务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通辽
  • 执业单位:内蒙古创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50520********8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