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宏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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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王XX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宏丽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3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费XX,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通辽市。2013年7月10日因赌博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逮捕,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5月1日执行,现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辩护人王XX,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以科检公诉刑诉(2019)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王XX、费XX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XX、陈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王XX,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刘XX,被告人费XX及其辩护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XX、王XX系夫妻关系,被告人费XX与二人系朋友关系。
2018年4月中旬,被告人费XX明知被告人王XX、王XX建立微信群是为组织人员进行赌博,仍帮助二人建立微信群,并帮助王XX在“科乐斗地主”平台上购买房间卡用于开设赌场。2018年4月27日至2018年5月23日期间,王XX通过微信群“欢乐在线”、“恒大交友群”发布“通辽XX”、“科乐斗地主”游戏平台房间网页链接,王XX通过微信群收取赌资、抽红,组织刘XX、刘XX等60余人进行赌博。二人向参与“通辽XX”赌博的人员每人每局抽取8元,向参与“科乐斗地主”赌博的人员每人每局抽取2元,抽头渔利数额共计人民币38000余元。
另查明,2018年5月中旬至2018年5月23日,被告人费XX帮助王XX、王XX管理上述两个微信赌博群,并在群内发布游戏房间链接、收取赌资,在此期间抽头渔利的数额共计20000余元。
再查明,被告人王XX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8000元。被告人王XX、王XX亲属代缴罚金各20000元。
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王XX、王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3月1日,被告人费XX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工作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微信截图照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说明、收入账单明细、参赌人员详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到案经过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王XX、费XX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王XX、王XX抽头渔利数额为38000余元,情节严重;被告人费XX抽头渔利数额为20000余元,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X、王XX、费XX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XX、王XX、费XX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X、王XX能够积极缴纳罚金、上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XX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上缴违法所得,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XX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费XX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XX、费XX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情况不符,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XX、费X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案王XX、费XX积极实施犯罪行为,不宜区分主从犯,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22年4月29日止。所处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王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22年4月29日止。所处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费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四、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已执行完毕)。
五、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刘宏丽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现任内蒙古创煌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近十年来办理了各类案件,积累了大量法律实务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通辽
  • 执业单位:内蒙古创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50520********8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