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宏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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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X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宏丽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18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以科检公诉刑诉(2017)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X及其辩护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贾X饮酒后驾驶×××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通辽市科尔沁区XX由西向东行驶至和平XX向北左转弯时,与沿明仁大街由东向西行驶的赵X无证、醉酒驾驶的悬挂×××号(真实号牌:×××号)"钱江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赵X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案发后,被告人贾X在事故现场被通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警一大队民警查获。经依法鉴定,被告人贾X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6.24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贾X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贾X赔偿被害人赵X亲属人民币610000元,被害人赵X的亲属对贾X表示谅解。
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贾X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身份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证人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视频、无前科劣迹证明、被告人贾X的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贾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加强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贾X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能够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贾X构成自首,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主现恶性小,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贾X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刘宏丽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现任内蒙古创煌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近十年来办理了各类案件,积累了大量法律实务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通辽
  • 执业单位:内蒙古创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50520********8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