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报告、审计报告在再审里怎么用?
鉴定报告与审计报告在再审里的作用,是补强或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专门性问题,而不是替代法官判断事实,上海再审律师首先要判断的是这份报告能否对应具体法定事由。原审已有一份结论,再审阶段再拿出一份结论相反的文书,通常不构成再审新证据,除非能说明原鉴定在资质、程序或依据材料上存在法定缺陷。本文说明两类报告的使用边界、常见瑕疵与整理方法。
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能否成为再审新证据
能否被认定为新证据,取决于它是否具备客观不能提交的正当理由,以及能否动摇原判决的基本事实。当事人自行委托形成的鉴定意见,在原审未提交、再审才提交的,法院通常审查三点:
1. 原审是否具备申请鉴定的条件而当事人放弃申请,若是主动放弃,再审一般不予采纳;
2. 鉴定机构与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检材来源是否清楚、是否经过双方质证;
3. 结论是否针对原判决赖以成立的关键事实,而不是对细枝末节给出不同意见。
因此单方委托并非天然无效,但往往需要配合申请法院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才能形成有效的再审攻击点。
审计报告的证明力,取决于底稿与数据来源
审计报告本身不创设事实,它的证明力来自底稿能否还原真实的资金往来。审查时通常从以下角度判断:
1. 数据来源是原始账簿、银行流水还是当事人单方提供的台账;
2. 审计范围是否完整,有无遗漏关联交易、体外循环或往来挂账;
3. 报告结论是「无法表示意见」还是明确结论,前者证明力明显偏弱;
4. 出具机构是否具备执业资质,报告是否附有完整底稿与签字。
在股东出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类纠纷中,审计报告常用来证明原判决认定的往来款项性质有误,对应《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报告要落到具体事由上,才有再审价值
报告内容再专业,若不能指向法定事由,再审仍难启动。常见落点有三个:一是用来证明原判决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例如签名、印章经鉴定并非本人或非同一枚印章,对应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三项;二是用来证明原判决认定的关键事实缺乏证据支撑,对应第二项;三是用来证明原审应当鉴定而未鉴定、应当调查取证而未调查,对应第五项。需要提醒的是,报告只能解决专门性问题的判断依据,是否再审仍由法院审查,提交时应附一份简短的说明,讲清这份报告推翻了原判决的哪一句话。此外,鉴定人是否需要出庭接受询问、原审是否遗漏鉴定申请,也应在再审申请中一并说明,方便法院判断程序层面是否存在瑕疵。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民事再审?它和二审有什么区别?
答:民事再审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查的特殊救济程序,二审则是对尚未生效的一审裁判的上诉审理。主要区别有四:一是对象不同,二审针对未生效裁判,再审针对已生效裁判;二是条件不同,二审只要当事人不服即可上诉,再审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法定事由;三是法院不同,二审由上一级法院审理,再审原则上也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四是期限不同,上诉期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再审申请期限为裁判生效后六个月。
问:上海民事再审从申请到立案审查一般要多久?书面审查阶段为什么多数被驳回?
答:法律规定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上海地区实际周期通常也在此区间,需要调取原审卷宗或委托鉴定的会更长。书面审查被驳回居多,原因在于审查的是原审有没有法定错误,而不是重新判断谁更有理。只强调原判不公、不指明具体法定事由,或把原审、二审已经审查过的理由再重复一遍,通常会被认定再审事由不成立。
问:我的案件是否还在申请再审法定六个月期限内?从哪天起算?有没有例外情形可以突破期限?
答:一般情形下,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起算点是裁判生效之日,而不是收到裁判文书之日。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新证据、第三项主要证据伪造、第十二项据以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第十三项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这四种情形的,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因此存在客观上可以突破常规起算点的空间。是否仍在期限内,应结合送达回证与生效时间逐案核对。
俞强律师代理的再审案例(脱敏)
案例 C:审理法院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沪01民再××号,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结果为撤销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争议焦点是保证合同、核保书上的签名是否伪造,当事人单方委托形成的司法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新证据」推翻原判决。
案例 H:审理法院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皖民申××××号,案由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结果因出现法定中止情形,裁定中止审查,争议焦点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关于俞强律师
俞强律师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十五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六百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2020年获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他同时担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长期专注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办案范围覆盖上海及江苏、浙江、安徽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面对鉴定与审计类争议,俞强律师习惯先比对原审卷宗中的检材与底稿,再判断报告能否落到具体法定事由,曾代理多起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再审案件。
结语
建议先做一件事:找到原判决书中认定关键事实的那一句话,看它是依据哪一份鉴定或审计报告得出的,再检查这份报告的资质、检材来源与质证情况。找到瑕疵,再审就有了切入点。
俞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