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吗?上海法院受理条件
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但受理门槛比判决书明显更窄,法院只审查两件事:调解是否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上海民事再审律师提示,解除婚姻关系本身不得申请再审。调解书一旦生效,救济空间远小于判决,本文讲清上海法院的受理条件、申请期限与实务判断标准。
一、调解书再审只审自愿性与合法性,不重新评价谁更有理
调解书再审的审查范围被法律严格限定,只审查调解是否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不重新审理实体争议。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这一条与判决书再审的第二百一十一条是两套不同的入口。判决书再审审查原审有无法定错误,事由十三项;调解书再审只审查两个事由,且举证责任在申请人一方:
1. 违反自愿原则,常见表现是当事人被胁迫、被欺诈,或者在重大误解、受误导的情况下签字,也包括调解未经当事人本人同意由他人代签;
2. 内容违反法律,常见表现是调解协议处分了法律禁止处分的事项,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实践中,单纯主张调解时让步太多、事后觉得吃亏,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很难获得支持。
二、受理条件与期限:向哪个法院、多久内提出
调解书再审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海地区一般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期限同样是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这个期限是固定要求,超过之后再提出,法院通常不再审查实体内容。
需要同时满足的形式条件包括:
1. 申请人须是原调解案件的当事人,或者依法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主体;
2. 提交再审申请书,明确写出所依据的事由是违反自愿原则还是内容违反法律;
3. 附调解书原件或者复印件、身份材料,以及证明事由成立的证据;
4. 案件不属于法律规定不得申请再审的范围。
期限例外:属于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三)(十二)(十三)项情形时,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这一例外主要适用于判决书再审,调解书案件中主张违反自愿原则的,通常仍以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算六个月。
三、不予受理的典型情形:解除婚姻关系与已履行完毕的调解书
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这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条限制。婚姻关系的解除涉及身份关系,法律对此作了排除性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再审要求恢复婚姻关系。但司法实践中通行做法是,如果当事人针对的是调解书中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部分,可以就该部分申请再审,受理法院通常会分别处理。
其他常见的不予受理或者难以受理的情形:
1. 以感情破裂、财产分割不够满意为由,主张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但拿不出胁迫、欺诈的证据;
2. 调解书已经履行完毕多年,当事人因事后情况变化想推翻,不属于法定事由;
3. 双方在调解书之外另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再回头申请再审调解书;
4. 同一案件的再审申请已经被驳回,又对驳回裁定再次申请再审。
判断能否受理的关键,是把主张翻译成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反法律这两个法定事由之一,并准备好对应的证据,而不是陈述对调解结果的不满。
常见问题解答
问:上海民事再审从申请到立案审查一般要多久?书面审查阶段为什么多数被驳回?
答: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书面审查阶段多数申请被驳回,原因集中在三点:一是没有对应到第二百一十二条的两个事由,只表达对调解结果不满意;二是主张违反自愿原则却缺少胁迫、欺诈的证据;三是把调解书的实体让步当作错误,要求法院重新分配利益。调解书再审本身比判决书再审更难获得支持,因此申请书要把事由、证据和因果关系写在同一处,方便审查法官快速核对。
问:有没有新证据?哪些材料可以算作再审意义上的「新证据」?原审没有提交的证据,现在提交会不会不被认可?
答:再审意义上的新证据,核心标准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新形成,或者原审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常见类型包括原审后才形成的司法鉴定意见、原审后才出现的另案生效裁判、由对方或者第三方控制而无法取得的书证。原审没有提交不等于当然不被认可,但必须说明未提交的客观原因,仅以当时没找到为由的,通常不构成新证据。在调解书再审中,新证据主要用于证明调解时存在胁迫、欺诈,或者协议内容本身违法。
问:本案正在执行,申请再审能不能申请暂停执行?什么条件下法院才会裁定中止执行?
答:申请再审本身不停止原判决执行。只有在法院裁定再审之后,一般才会同时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即使进入再审也可以不中止。调解书同样具有执行力,如果执行已经启动、财产面临处置风险,应当在递交再审申请的同时另行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暂缓处置,或者通过提供担保争取时间,而不是被动等待再审结果。
俞强律师代理的再审案例(脱敏)
案例 J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苏民申×××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再审结果:驳回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以及相对人是否属于善意、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案例 G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沪01民申×××号
案由:离婚纠纷
再审结果:驳回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原审分割房产所依据的《借款抵押书》是否属于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转账流水与《情况说明》能否被认定为伪造证据。
该案由俞强律师代理再审申请人方。
关于俞强律师
俞强律师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十五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六百余件。他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2020 年获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同时担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上专注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办理范围覆盖上海及江苏、浙江、安徽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曾代理多起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再审案件。在调解书再审案件中,他习惯先把当事人的不满拆解成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法两个方向,再判断证据能不能支撑,避免在受理阶段就被挡回。
结语
第一步是先看调解书的生效日期,确认是否还在六个月之内;再把不满的理由逐条写下来,逐条判断属于违反自愿原则还是内容违反法律,能对上的保留,对不上的去掉。这份对照做完,是否具备申请再审的基础就清楚了。
俞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