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原审没查,能再审吗?
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原审既没有审查也没有在判决理由中回应,这类情形可以作为再审事由主张,上海民事再审律师提示,关键是把「价格偏低」翻译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里的具体项,而不是只重复价格不合理。这篇文章回答:价格明显偏低而原审未查,再审能走多远、需要准备什么。
价格偏低本身不是再审事由,能否再审取决于它对应哪一项
「价格明显偏低」只是当事人的经济判断,不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独立再审事由,必须挂靠到具体项上才有意义。能够承接这一主张的通常是两项:一是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即原审据以认定转让价格的基础材料不完整、结论没有证据支撑;二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即原审对股权转让的定价规则、税收或公司法上的效力判断用错了法条。
需要区分两种诉求。如果当事人认为价格偏低导致自己少分了钱,走的是实体权利争议,要看原审有没有对定价依据作过认定;如果当事人认为价格偏低是恶意串通、显失公平的表征,则要看原审是否遗漏了这一争点、是否拒绝审查关键鉴定。明确自己属于哪一种,才能决定再审申请书的论证方向。
还要注意一句实务口径:再审审查不评价「价格是否合理」这种商业判断,只评价原审在认定价格时有没有程序或证据上的错误。把「价格偏低」写成「原审认定该价格的依据缺乏证据证明」,才是可审查的表达。
原审「没查」,要区分是遗漏争点还是证据不足
「原审没查」在再审语境下有两种不同含义,对应不同的法定事由,主张时不能混着写。第一种是当事人已在原审明确提出价格异议、申请鉴定或要求调取评估材料,法院既未准许也未在判决理由中说明理由,属于遗漏当事人主张的争点;第二种是原审对价格作过认定,但依据的评估报告、对账单、银行流水存在缺口,属于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判断属于哪一种,可以按下面的顺序核对:
1. 翻庭审笔录和书面申请,确认价格争议有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正式提出;
2. 看判决书说理部分,确认法院对定价依据是否作出过回应;
3. 如果提出过却未回应,指向遗漏争点,结合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来写;
4. 如果回应过但依据单薄,指向证据不足,重点比对评估报告的形成时间、评估方法与涉案公司实际经营数据是否匹配。
这样拆分以后,再审申请书就不再是抱怨,而是一份可核查的错误清单。
主张价格偏低,需要准备哪几类材料
想让价格偏低的再审主张站得住,需要把「低」变成可验证的数字关系,而不是停留在印象上。准备工作可以集中在三类材料上。
1. 定价依据材料:股权转让协议、章程、验资或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用来说明原审据以认定价格的原始文件是什么。
2. 对照材料:同期同类股权的交易价格、公司净资产与未分配利润数据、税务处理的计税依据,用来说明价格与公司实际价值之间的偏离程度。
3. 程序材料:原审提交过的价格异议申请、鉴定申请、调查取证申请的收件记录,用来证明价格争议在原审已经提出而未被处理。
这三类材料准备齐,再审申请才有了可以审查的对象;缺少其中任何一类,主张都容易被归入「对结果不满」。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民事再审?它和二审有什么区别?
答:再审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再次审查的特别救济程序,二审则是对尚未生效裁判的常规救济。区别主要有三点:审查对象上,二审针对一审判决,再审针对生效裁判;审查范围上,二审可就事实和法律全面审理,再审只审查原审有没有法定错误;次数上,当事人对同一案件申请再审原则上以一次为限,而二审是上诉权的正常行使。理解这一区别,才能把再审申请书写成纠错文书而不是第二份上诉状。
问:再审被驳回之后,还有哪些救济路径:再审检察建议、检察院抗诉?上海这边抗诉申请难度如何?
答: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这一条路径。具体做法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由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请抗诉。需要注意,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向法院申请再审原则上也只限一次。因此检察监督通常要一次准备到位,材料需同时覆盖原审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两方面的问题。
问:上海高院再审听证一般会问哪些问题?会帮我提前模拟听证、准备答辩要点吗?
答:听证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展开,最常问的是价格认定与原审证据之间的对应关系。上海高院通常会问:原审据以认定转让价格的文件是哪一份、当事人何时提出过价格异议、异议材料是否在卷、原审未予处理的原因是什么。俞强律师会在听证前组织模拟询问,把每一个价格数据都对应到具体证据,并预判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
俞强律师代理的再审案例(脱敏)
案例 A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5)沪民再×号
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再审结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后,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法院裁定准许并终结再审程序
争议焦点:股东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 K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3)沪民申×××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再审结果:驳回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租赁协议主体变更后,欠付租金应由原签约人还是后续实际使用主体承担。
关于俞强律师
俞强律师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十五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六百余件。他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并在2020年获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除办案外,他还担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上,俞强律师专注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代理范围覆盖上海及江苏、浙江、安徽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曾代理多起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再审案件,在股权、担保、租赁等公司类争议的再审事由梳理上有较多积累。
结语
可以先做一步:把原审卷宗里的定价依据找齐,列一份「价格认定所依据的文件—原审对应表述—缺失环节」的对照表。对照表一旦成形,再审主张究竟该写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还是写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自然就清楚了。
俞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