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再审:相对人审查义务的判断标准
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提供担保,再审审查的核心是相对人有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上海再审律师提示,公司决议、章程、担保金额与权限的比对材料,往往决定担保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这篇文章梳理越权担保的再审判断标准、相对人善意的证明方式,以及原审未审查决议时的应对思路。
越权担保的效力判断,先从相对人是否善意切入
再审阶段审查越权担保,落点是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时是否善意,而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有无权限。基本逻辑是: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属于可能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法与相关司法解释要求相对人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相对人善意,担保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非善意,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效力,责任转向法定代表人个人。
《民法典》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须经决议的要求,是判断的法律依据。通俗地说,相对人不能只听法定代表人说「公司同意」,而应当看到公司有权机构作过决议、决议的召集与表决符合章程。再审申请如果主张原审对这一点认定错误,就要指出原审在善意判断上遗漏了哪些证据、用错了哪条规则。
相对人审查义务的判断标准,可以拆成四个可核查的问题
判断相对人有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不是笼统评价「善意与否」,而是把审查义务拆成可以由证据回答的问题。
1. 有没有取得并查阅公司决议。要看相对人是否留存了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或复印件,决议是否存在明显瑕疵,如未载明被担保债权人、担保金额空白、签字人数不足。
2. 有没有比对章程与权限。要看相对人是否核对过章程对担保权限、决议比例的规定,章程与决议是否相互矛盾。
3. 关联担保有没有履行更严格的程序。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相对人未审查这一程序的,通常难以认定善意。
4. 审查是否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前。事后补充的决议、事后补签的签字,不构成订立合同时的善意审查。
这四个问题都能在原审卷宗中找到对应材料。逐项比对后,再审审查就有了具体对象。
原审未审查决议时,再审事由应当怎样组织
原审判决对决议不置一词、直接认定担保有效或无效,是越权担保再审中最常见的切入点。组织再审事由时,应当避免只写「原审认定担保有效错误」这类结论性表达,而要指出原审在两处法定事由上出现了问题。
第一处是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在认定相对人善意时,没有审查决议、章程、关联关系等关键事实,认定所依据的证据是空白的。第二处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审未适用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须经决议、关联担保须回避表决的规则,直接以「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公章真实」认定担保效力。
把事由写清楚之后,还要用编号列出补充证据的证明目的:决议缺失说明相对人未审查、章程关于权限比例的规定说明越权、回避表决记录缺失说明程序瑕疵。再审审查阶段材料有限,能把「原审没审什么、为什么必须审」讲透,比堆砌事实更有价值。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民事再审?它和二审有什么区别?
答:再审是对生效裁判的特别救济,二审是对未生效裁判的常规救济,二者审查对象不同。二审针对一审判决、裁定,可以就事实和法律全面重新审理;再审只审查生效裁判有没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法定错误,不重新判定谁更有理。此外,当事人对同一案件的再审申请原则上以一次为限,被驳回后不能就同一案件再次申请再审,而二审是上诉权的正常行使。这个区别决定了再审申请书的写法。
问:我的案件是否还在申请再审法定 6 个月期限内?从哪天起算?有没有例外情形可以突破期限?
答:一般是裁判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超期就可能丧失申请权。起算点是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不是收到裁判文书之日,也不是申请执行之日。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情形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是可以突破普通起算点的例外。上海高院受理再审时重点核对送达回证与生效证明,建议先固定生效日期,再倒排材料准备时间。
问:本案正在执行,申请再审能不能申请暂停执行?什么条件下法院才会裁定中止执行?
答:申请再审本身不停止原判决执行,只有法院裁定再审后一般才会同时中止执行。也就是说,递交再审申请书不会让执行程序自动停下来,执行法院仍可继续采取查控、拍卖等措施;但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除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可以不中止执行的案件外,一般应当同时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如果执行压力较大,可以同步准备担保或执行和解方案,争取时间。
俞强律师代理的再审案例(脱敏)
案例 A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5)沪民再×号
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再审结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后,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法院裁定准许并终结再审程序
争议焦点:股东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 G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沪01民申×××号
案由:离婚纠纷
再审结果:驳回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原审分割房产所依据的《借款抵押书》是否属于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转账流水与《情况说明》能否被认定为伪造证据。
关于俞强律师
俞强律师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十五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六百余件。他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并在2020年获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除办案外,他还担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上,俞强律师专注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代理范围覆盖上海及江苏、浙江、安徽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曾代理多起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再审案件,在公司担保效力与股东责任类争议的再审事由梳理上有较多积累。
结语
可以先把担保合同订立前后形成的材料按时间排一排:决议、章程、签字页、往来函件各在什么时点形成。时间线一旦清楚,相对人有没有审查、原审有没有审查,两个问题都能看明白。
俞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