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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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在再审阶段怎么提交才有效

作者:俞强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3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13次举报
2026-09-23

新证据在再审阶段怎么提交才有效

再审中的新证据要「新」在客观上无法在原审取得或发现,而不是原审没提交的材料,上海再审律师提示,提交新证据的价值在于它能推翻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而不是数量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这篇文章说清新证据的认定标准、提交时点和形式要件。

再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比一审二审更严

再审程序里的新证据,门槛明显高于一审、二审。一审允许当事人补充证据,二审对新证据的把握也相对宽松;到了再审阶段,审查的是原审裁判是否错误,因此只有满足法定条件、具备足够证明力的材料才可能被采纳。

判断一份材料是不是再审新证据,可以看三点:

1. 形成时间。材料是否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就已经客观存在,还是庭审结束后才形成。若是原审期间已存在却未提交,需要有正当理由。

2. 未提交的原因。是否属于原审时因客观障碍无法取得、无法提交,例如证据由对方或第三方控制、需要法院调查取证而未被准许、庭审后才收到。

3. 证明力。材料是否直接指向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能否达到「足以推翻」的程度。仅作补强、与原审认定无关的材料,通常不被采纳。

三点之中任何一点不成立,都可能被认定为不属于新证据。把三点逐项写进再审申请书的证据说明,是提交有效的前提。

提交时点与形式要件

新证据应当在提出再审申请时一并提交,这是最稳妥的方式。审查阶段的书面审查以申请书和随附材料为限,事后零散补交的材料,容易因为不在审查范围内而不被考虑。

形式上有几项要求需要一并做到:

1. 编制证据目录,写明证据编号、名称、来源、形成时间、证明目的,并标注对应原审判决书的页码。

2. 说明逾期提交的正当理由,单独成段,用事实与时间节点支撑,避免只写「客观原因」四个字。

3. 对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按原审要求整理,电子数据写明载体与提取方式,必要时做固定保全。

4. 每一组证据都要写清它推翻原判决的哪一项认定,而不是罗列材料清单。

形式要件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审查法官需要在不重复开庭的条件下判断证据能力,目录和说明是判断的入口。

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能不能作为新证据

当事人单方委托形成的鉴定意见,是否属于新证据,是实务中最常出现的争议。这类材料本身不是无法取得的证据,而是当事人自行选择形成的材料,因此在再审审查中通常要接受更严格的检验。

判断的关键不在于鉴定意见由谁委托,而在于它能不能回答原审认定的事实。如果原审裁判依据的签名、印章、账目存在真伪争议,而单方鉴定恰恰针对这一争议点作出结论,并且与原审采信的证据形成直接冲突,那么它具备了「足以推翻」的可能性,可以作为新证据主张;如果鉴定结论只是重复原审已有认定,或者与原审争点无关,主张通常难以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单方鉴定在程序上仍有瑕疵可能被对方质疑,因此在提交时应当同时准备鉴定机构资质、检材来源与保管链条的说明,把鉴定意见的可靠性一并论证清楚。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样的案子值得申请再审?再审改判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答:原审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列举的十三项情形之一,且能举出对应材料的案件,才值得申请再审。常见可主张的事由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或者未经质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主要证据而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等。仅对结果不满、没有具体事由支撑的案件,通常不建议投入再审程序。

问:我的案件是否还在申请再审法定 6 个月期限内?从哪天起算?有没有例外情形可以突破期限?

答:一般是裁判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超期就可能丧失申请权。起算点是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不是收到裁判文书之日,也不是申请执行之日。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情形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是可以突破普通起算点的例外,新证据案件常适用这一情形。上海高院受理时会重点核对送达回证与生效证明。

问:本案正在执行,申请再审能不能申请暂停执行?什么条件下法院才会裁定中止执行?

答:申请再审本身不停止原判决执行,只有法院裁定再审后一般才会同时中止执行。递交再审申请书不会让执行程序自动停下来,执行法院仍可继续采取查控、拍卖等措施;但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除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可以不中止执行的案件外,一般应当同时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执行压力较大时,可同步准备担保或和解方案争取时间。

俞强律师代理的再审案例(脱敏)

案例 K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3)沪民申×××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再审结果:驳回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租赁协议主体变更后,欠付租金应由原签约人还是后续实际使用主体承担。

案例 G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沪01民申×××号

案由:离婚纠纷

再审结果:驳回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原审分割房产所依据的《借款抵押书》是否属于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转账流水与《情况说明》能否被认定为伪造证据。

关于俞强律师

俞强律师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十五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六百余件。他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并在2020年获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除办案外,他还担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上,俞强律师专注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代理范围覆盖上海及江苏、浙江、安徽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曾代理多起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再审案件,在证据能力审查与新证据提交方面有较多积累。

结语

现在就可以做一件事:把手头材料按「形成时间—原审是否提交—为什么没有提交—推翻原审哪一项认定」四列做成表格。四列填不满的材料,先不要写进再审申请书。

• 教育背景: 北京大学 法学院 法律硕士 同时具备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等金融类资质 联系方式:1391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7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金融证券、公司法、合同纠纷、知识产权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47 房产纠纷、金融证券、公司法、合同纠纷、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