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效力错误认定,再审如何推翻?
公司决议效力被原审认定错误,再审能不能推翻,取决于这个错误是否落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某一项上。上海民事再审律师处理这类案件时,通常先分清决议瑕疵属于不成立、可撤销还是无效,再判断原审错在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本文说明三种瑕疵形态的区别、再审审查的切入点,以及推翻决议效力认定后需要一并处理的事项。
一、决议效力争议必须先分清不成立、可撤销与无效
《公司法》把决议瑕疵分成三种形态,三者的成立条件、主张主体和期限都不同,再审切入点也因此不同。
第一种是决议不成立。没有实际召开会议、没有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法定或者章程要求、同意决议事项的表决权数未达到法定或者章程要求,都属于这一类。不成立是事实层面的判断,最容易被再审采纳。
第二种是可撤销。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这一类的两个门槛是六十日除斥期间和程序瑕疵是否足以影响表决结果。
第三种是无效。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直接无效,不受期限限制。
实务中很多原审的错误在于把三种形态混为一谈,用可撤销的构成要件去审查不成立的诉请,或者反过来。只要能把形态归位,再审就有了明确的法律适用错误切入点。
二、再审推翻决议效力认定,通常落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两类事由
第一类是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对应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常见表现是原审仅凭会议纪要、签到表的复印件认定会议已召开,或者仅凭事后补签的决议文本认定股东已经表决,而没有审查签字时间、送达记录、通知回执等基础证据。
第二类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应第(六)项。典型是原审对表决权比例的计算规则理解错误,例如把认缴出资额当成实缴出资额计算表决权,或者忽略了章程对特别决议的更高比例要求。
第三类是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或者未经质证,对应第(三)项与第(四)项。如果决议上的签名经鉴定并非本人书写,或者原审采信的会议记录从未在庭审中出示,这两项事由都可以主张。
主张时应当逐项写清:原审哪一句认定、依据哪一份证据、该证据存在什么问题、应当适用哪一条规则。
三、推翻决议效力后,还需一并主张后续行为的效力
决议被否定只是第一步,真正影响当事人利益的是依据该决议完成的行为。
1. 公司登记变更。决议不成立或者无效的,据以办理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章程修正案备案等登记事项可以一并请求纠正。
2. 对外担保与重大交易。以瑕疵决议为基础签订的担保合同或者资产转让合同,其效力需要单独判断,相对人是否善意、是否履行了形式审查义务是关键。
3. 内部责任追究。决议被否定后,依该决议取得不当利益的股东或者董监高,可能面临返还或者赔偿责任。
4. 执行程序衔接。如果依该决议形成的生效裁判正在执行,还需要考虑中止执行与执行回转的安排。
再审申请中把这几项一并写清,才能避免“决议被推翻、损失仍无法挽回”的局面。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民事再审?它和二审有什么区别?
答:民事再审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的事后救济程序,二审则是对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进行的上诉审查,两者对象不同。二审是当然启动,只要在法定期限内上诉,法院就必须审理;再审不是当然启动,需要当事人提出申请,由法院审查是否具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列举的法定事由,审查通过才会裁定再审。因此再审的门槛在于找到法定错误,而不是把二审的理由重说一遍。
问:有没有新证据?哪些材料可以算作再审意义上的“新证据”?原审没有提交的证据,现在提交会不会不被认可?
答:原审没有提交的证据不一定都能用,关键看两点:一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才形成或者才被发现,二是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属于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新证据,申请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六个月。实务中常见可被采纳的包括原审后取得的银行流水、工商内档、鉴定意见、行政机关的处理结论。如果该证据原审已经持有而未提交,通常难以被认定为新证据。
问:本案正在执行,申请再审能不能申请暂停执行?什么条件下法院才会裁定中止执行?
答:递交再审申请本身不会让执行停下来,这一点需要提前有心理准备。执行程序只有在法院裁定再审之后,一般才会同时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涉及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的案件,即使进入再审也可以不中止。如果公司账户、股权或者房产已经面临处置,应当在申请再审的同时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暂缓处置,必要时通过提供担保争取时间。
俞强律师代理的再审案例(脱敏)
案例一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沪01民申×××号
案由:离婚纠纷
再审结果:驳回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原审分割房产所依据的《借款抵押书》是否属于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转账流水与《情况说明》能否被认定为伪造证据。
案例二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3)沪民申×××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再审结果:驳回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出借人是否构成职业放贷人,以及合同落款处签名应认定为连带保证责任还是抵押担保责任。
关于俞强律师
俞强律师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十五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六百余件。他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2020 年获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并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俞强律师长期专注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办理范围覆盖上海及江苏、浙江、安徽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手多起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再审案件。在涉公司决议、股权与担保的再审中,他习惯先把决议瑕疵归位到无效、可撤销或不成立的某一类,再对照第二百一十一条确定事由。
结语
可以先做一件事:把争议决议按“是否开会、是否表决、表决权数是否达标、内容是否违法”四个问题过一遍,判断它究竟是不成立、可撤销还是无效。形态定下来,再审切入点与举证方向就会清晰很多。
俞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