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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故意伤害案

发布者:农贵友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31日 80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农律师代理的被告
  案件基本情况:

  文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13日23时55分许,被告人余某在文山市卧龙街道办事处小法古高某家与前妻高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余某跑出高某家二楼厨房拿了两把菜刀,用菜刀将杨某砍伤,造成杨某头部、耳垂和小手臂等多处受伤,经鉴定:1.杨某面部皮肤裂伤为轻伤一级;2.杨某头皮裂伤为轻伤二级;3.杨某左耳廓端面积为轻伤二级;4.杨某面部擦伤、左颈部皮肤裂伤为轻微伤。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并追究被告人余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其持凶器伤害被害人头部,可以酌定从重处罚。结合本案证据,被害人杨某到达案发现场后并未对被告人余某实施任何侵害行为,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杨某对本案的引发存在过错的意见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余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0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二把菜刀,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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