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农贵友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31日 9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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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西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17日17时许,家住西畴县的杨某和杨XX因进户路的问题发生争执,在杨XX家老房子后面公路上,杨某就在地上捡起砖头打杨XX,杨XX跳到老房子里躲开后,从老房子里拿了一根铁锹到公路上追打杨某,致杨某腹部损伤,脾脏破裂,双臂、胸部皮肤组织挫伤。经文山七都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杨某脾破裂经手术治疗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二级,皮肤挫伤面积15c㎡以上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XX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邻里矛盾纠纷引发,且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故在量刑上可对被告人杨XX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XX认罚认罚,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X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3年4月12日止)。
二、由被告人杨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某的医疗费、门诊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9177.1元。此款限期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铁锹一根,依法没收。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某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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