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农贵友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2日 57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刘某某原系隆盛公司股东,2019年刘某某与文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刘某某将其所持有的股权折合4200000.00元转让给文某,文某支付了673963.00元,其余款项中以5套房屋折抵股权转让金1869334.00元。余款1656703.00元共分五期支付,其中最后一笔约定于2020年8月31日支付。同日,文某与隆盛公司共同出具一份欠条,双方对欠付的1656703.00元予以确认,并表明上述欠款为两被告共同欠款。协议签订后,文某与隆盛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股也被隆盛公司出售给他人,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刘某某找到农贵友律师并委托其作为代理律师提起民事诉讼。
【案件经过】
我所接受刘某某的委托后,代理人农贵友律师与委托人进行了多次详细沟通,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向当事人进行了具体分析说明,积极收集、梳理证据,并提出代理方案。
【案件结果】
在开庭时我方准备充分,证据充足,经人民法院审理均予以认可,并于2021年4月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文某和隆盛公司共同支付刘某某股权转让款2840186.00元,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我方的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支持。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37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民法典》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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