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农贵友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31日 10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农律师代理的被告
案件基本情况: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罗X1、古XX、罗X2、古X义相约到越南一个叫XXX的地方买牛到中国境内进行贩卖,事先四人商量好共同出资买牛,待将牛出售以后再按照各自出资的比例来进行利润分配。四被告人当天在越南购买得活体牛以后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查缉,将买得的13头越南活体牛分开先饲养在四人家中。2020年7月24日,四被告人决定用古XX的云G×××**号货车将牛准备运到富宁县城牛马市场进行贩卖,在途经水淹塘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四被告人走私的13头越南活体牛价值54880元人民币。
2.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罗X1、古XX、罗X2、古X义拉运越南走私牛被富宁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后,被告人古XX打电话给其妻子陶XX找人来公安机关做假证认领部分走私牛。被告人陶XX找到被告人罗XX(古X义妻子)商量,后二人找到被告人古X和,指使古X和作伪证,让古X和到公安机关承认古XX、古X义所拉的牛中部分是古X和的牛。被告人古X和于2020年7月24日16时、25日9时两次到公安机关作了虚假证明,向公安机关承认古XX、古X义所拉的牛中3头是其的牛。2020年7月25日13时,古X和才向公安机关证实其作伪证的事实。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X1、古XX、罗X2、古X义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入境,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陶XX、罗XX指使他人作伪证,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作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古X和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本案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伪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本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七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七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古XX驾驶其所有的云G×××**号货车拉运其从越南走私入境的活体牛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该车辆可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故对该车辆应作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被告人罗X1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罗X1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其余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古X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罗X2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罗X2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古X义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古X义系初犯、偶犯,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表现良好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罗X1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5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古XX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5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罗X2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5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古X义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5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陶XX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罗XX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古X和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对涉案的13头活体牛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富宁县公安局依法予以处理。
九、对作案工具云G×××**号货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富宁县公安局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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