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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王XX等故意伤害罪刑事

发布者:农贵友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31日 7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农律师代理的被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判认定:2019年2月2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XX在文山市XX街道办事处XX中路XXKTV内与被害人代某发生身体碰撞后双方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双方离开XXKTV。在分别离开到XX中路道路边时,被害人代某因气愤未消从路边拿起一个锥形桶往同心桥方向想去追打被告人王XX,被被告人王XX、李X等人发现,后被告人王XX、王XX、李X、杨X四人便从文山市XX街道办事处同心桥上追撵被害人代某至内2幢2单元楼道上,四人用拳脚在3楼至4楼楼梯间一起对被害人代某进行了殴打后离开现场。凌晨2时许,群众发现被害人代某的尸体后报警。经文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代某符合钝性外力多次机械性作用致颅脑损伤以及肺脏、肝脏、脾脏、胰腺、腰椎损伤死亡。另查明,2019年2月28日,民警分别将被告人王XX、王XX、李X、杨X传唤至文山市公安局XX派出所办案区接受讯问。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王XX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代XX、白XX36000元,并承诺于2020年6月30日前再赔偿被害人家属10000元;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王XX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30000元;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李X、杨X的家属分别赔偿了被害人家属33600元、40000元;被害人家属分别对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同时于2019年12月30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文山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6日作出准许撤诉裁定。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裁判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2019)云2601刑初XX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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