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跃就读于先锋小学,品学兼优。2014年5月1日上午,在课间休息时,被一个陌生少年给暴打一顿,住院治疗花费数万元。后经调取学校监控录像,经李跃确认,打人少年是邻校初一学生王佳,王佳于2014年5月1日10点左右,从学校侧门趁保卫不在屋内的时候进入李跃学校,在课间休息时看到李跃后,便上前狂打一顿。后经警方询问,得知打人原因是因为双方家长在接孩子停车时发生矛盾,李跃的母亲当时对王佳的父亲骂了许多脏话,王佳记恨在心。后来双方父母在就李跃受伤一事协商解决时,王佳父母拒绝赔偿,称王佳是未成年人,不应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在学校,责任应由学校承担。据了解,王佳家庭条件富裕,王佳自己的压岁钱一年数万元。李跃的受伤损失到底应该谁来赔偿?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王佳是直接侵权人,应由王佳承担侵权责任;学校保卫在陌生人进入校园时未尽到足够的管理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另外,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中王佳应首先用自己的压岁钱来赔偿李跃的损失,不足部分,由其父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