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赵某结婚五年,婚后生育一女。婚姻七年之痒之时,王某出轨,欲当陈世美。怎耐赵某自身的懦弱及考虑到孩子尚幼,坚决不肯离婚。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又维持了两年,因小三的逼婚加之王某也无悔意,为了尽快摆脱这段婚姻,王某承诺只要赵某同意离婚,王某愿意将夫妻共有的三居室及所有财产都给赵某一人所有,同时孩子也归赵某一人抚养。双方对此签订了协议。但在离婚诉讼时,赵某反悔了,仍不同意离婚。那么,在此诉讼中,此份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如何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本案中因签协议以离婚为条件,属附条件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该协议未生效。赵某在诉讼中反悔,双方协议离婚未成,此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也就没有生效。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且王某与赵某在协议中还约定了所有财产归赵某所有的同时,孩子也归赵某抚养,此约定也属无效。因为抚养权属人身权,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不能通过协议约定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