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自己经营小生意,几年后用所有积蓄在北京购得一处二居室商品房。后经钱某介绍,与张某相亲,一见面,李某对张某便一见钟情。相处一段时间后,李某为了尽快与张某结婚,便承诺将此房产赠与张某,双方将此制作成协议书,并都在此协议上签了字,并请介绍人钱某做见证人也在协议上签了字,但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不久,两人结婚,但在婚后两人经常因生活习惯等矛盾打架,后感情破裂,两人决定离婚。在离婚诉讼中,因此房屋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
律师解答:此房屋仍归李某所有。
依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赠与的标的是不动产房屋,不动产的权利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李某虽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张某,但直到离婚之时也未将房产过户到张某名下,也未办理过公证,此房屋的权利一直也未发生转移。而且在离婚诉讼时李某表示要撤销赠与,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此房屋仍属于李某婚前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