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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1、金某2等与金某4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朱丽燕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7日 9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某1,金某2,金某3,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朱丽燕,黑龙江秋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焦丽丽,黑龙江秋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4,女,金某5,

审理经过

原告金某1、金某2、金某3与被告金某4、金某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丽燕、焦丽丽,被告金某4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某5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三原告提供的被继承人金某某户口簿、死亡证明、2007年10月15日金某某自书遗嘱、2017年4月原、被告共同签署的《金某某故后遗产和有关事宜协商结果》、房屋所有权证,被告金某4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是一起因继承引发的纠纷案件。被继承人为李某某金某某。其中李某某先于金某某死亡,先发生继承,但其遗产实际上并未进行继承分割。2007年10月15日,金某某在设立遗嘱时对其与李某某的共同财产三处房产进行了处分,根据遗嘱内容,三原告与二被告均分得了部分遗产。三原告与二被告在遗嘱上签字予以确认并且未提出异议。2017年4月,金某某去世后,三原告与二被告就遗产进行协商,在金某某遗嘱的基础上对遗产进行了再次确认,并明确了具体分割的方式。上述协商结果是三原告与二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现被告金某4认为诉争房产中有其应当继承的李某某份额的主张,违背了民事诚信原则,不予支持。关于三原告要求诉争金某某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单元××室房产××其三人继承所有,二被告应协助三原告办理继承手续的主张,根据金某某遗嘱及二被告与三原告签订的金某某故后遗产和有关事宜协商结果,该主张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金某4所述三原告应协助其办理****单元****室房屋继承手续及核对清算金某某医疗费用的主张,属独立的诉讼请求,可另行向三原告主张,不能在本案中对抗三原告要求其履行协助继承房屋的义务。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金某某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滨路7××号25栋1单元4层2室房屋由原告金某1、金某2、金某3三人共同继承,归三人共同所有,各占三分之一产权;

二、被告金某4和被告金某5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金某1、金某2、金某3办理被继承人金某某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滨路7××号25栋1单元4层2室房屋继承手续。

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金某4和被告金某5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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