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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某与张某,朱某,欧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年07月07日 | 发布者:朱丽燕 | 点击:60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当事人信息原告项某,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朱丽燕,黑龙江秋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园硕,黑龙江秋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欧某某,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张某,住哈...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项某,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代理人朱丽燕,黑龙江秋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园硕,黑龙江秋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欧某某,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张某,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审理经过

原告项某与被告朱某某欧某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丽燕、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某欧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一至五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

本院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协议约定履行了向二被告发放借款的义务,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属违约,应按协议约定承担还款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且要求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朱某某欧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项某借款本金15万元及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给付日止,按年24%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张某对上述款项款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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