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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王某某,董某某,某某哈尔滨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年06月27日 | 发布者:朱丽燕 | 点击:84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当事人信息原告:赵某,张某1,张某2,张某3,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燕律师,黑龙江秋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伟,黑龙江秋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某某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玉库,总经...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张某1张某2张某3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燕律师,黑龙江秋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伟,黑龙江秋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某某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玉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律师,黑龙江张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律师,黑龙江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律师,黑龙江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律师,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张某1张某3张某2诉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供电公司、王某某董某某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张某1张某3张某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燕律师、郭立伟,被告黑龙江某某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律师,被告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律师、白律师,被告董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张国彬与赵某系夫妻,张某1张某3系张国彬、赵某婚生女,张某2为张国彬父亲;2.董某某承包经营的耕地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万家村辖区范围内,黑龙江某某供电公司所有并管理的高压线路跨越董某某承包的耕地区域内;3.董某某在上述耕地内种植玉米,玉米到了收获季节,董某某将玉米的收割发包给拥有联合收割机的王某某进行收割;4.2015年10月5日,王某某雇佣拥有农用四轮车张国彬,共同为董某某收割玉米,在收割玉米的过程中,王某某操作的收割机在向四轮车斗里翻倒玉米时,联合收割机触碰到玉米地上空的高压线后,连至张国彬驾驶的农用四轮车,导致联合收割机起火,张国彬遭高压线电击死亡;5.根据赵某张某1张某3张某2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对张国彬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2016年3月4日中心对张国彬的死亡做出了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确认,张国彬的死亡原因是高压电击死亡;6.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万家村的输电线路建于1958年1月,输电线路66千伏,国网哈分公司是该电线路的合法所有权人和管理人。致使张国彬遭受高压电击死亡现场及周围均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张某1张某3张某2丧葬费22018.02元、死亡赔偿金209060元、尸体存放检验鉴定费381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319268.02元的90%,即287341.20元;

二、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2扶养费35235元的90%,即31711.50元;

三、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张某1张某3张某2丧葬费22018.02元、死亡赔偿金209060元、尸体存放检验鉴定费381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319268.02元的10%,即31926.80元;

四、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2扶养费35235元的10%,即352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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