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9年11月通过互联网竞拍方式拍得位于某县某小区房屋一栋,由于案涉房屋有被执行人及其父母、子女居住交付困难,人民法院向王某实名后,王某表示先进行产权过户,但房屋过户后被执行人一家迟迟未搬离案涉房屋中,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后王某向案涉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执行人一家搬离房屋,但人民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属于法拍房,应当由执行法院负责交付,而执行法院却认为本案因王某标志只要办理产权变更即可,并未要求实际交付,故对王某要求交付的要求裁定驳回。后王某以被执行人一家侵害王某对案涉房屋的收益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一审人民法院仅支持了由居住在房屋内的被执行人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后王某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是案涉房屋的权利人,对案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收益权包括享有对房屋收取租金的权利,实际居住在房屋中的被执行人父母拒不搬离房屋的行为侵害了王某对房屋的收益权,应当向王某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而被执行人作为前权利人,其在案涉房屋进行法拍成功后有义务协助腾退房屋而为腾退,且未妥善安置自己的父母,造成其父母继续占用房屋,王某不能行使所有权的后果。因此被执行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过程:
律师接受本案当事人委托后查找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现如果要求对方交房的诉讼请求已经被驳回,执行法院又已经结案,如果一直以该诉讼请求上诉或者申请执行,恐达不到当事人的目的。故代理律师重新整理案件,从物权的排他性入手,变换思路,当事人购买房屋的主要作用并非居住,而是进行出租。因此以对方侵权为由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代理律师按照当事人的诉求提起诉讼无可厚非,但当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实难以实现时,就要整理案件变换思路进行维权,以便为当事人争取权益。
罗思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