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向XX与被申请人伍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4民终1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向XX申请再审称:1.请求撤销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4民终1402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申请人出具购房款收条以及在电话里确认收条内容都是被欺骗所为。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综上,向X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首先,向XX对伍X出具的载明向XX收到购房款121000元并承诺支付违约金13920元以及未收到房子便返还购房款等内容的欠条系其亲笔书写没有异议,其次,在向XX与伍X之女伍诗会电话通话中对承诺偿还该购房款亦未提出异议,且向XX称收条以及在电话里确认收条内容系被欺骗所为均未举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一、二审法院对伍X要求向XX返还购房款及利息,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主张并无不当。故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向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向XX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