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蒋XX诉与被告田X、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X、吴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田X、吴XX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二被告夫妻关系,被告田X因资金周转困难,2019年2月1日向原告蒋XX借款4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2019年9月1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利益受损,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原告蒋XX为证明主张的事实和请求,提交以下的证据材料:一、借条,证明2019年2月1日被告田X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2019年9月1日还款,截止目前被告没有还款;二、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一致在向被告催收借款。
被告田X、吴XX未到庭参加诉讼,没有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蒋XX提交的证据系书证,经本院审核认定,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具有证明效力,予以采信。根据原告蒋XX的起诉陈述,提交证据证明事实,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被告田X、吴XX夫妻关系,被告田X经营挖掘机,因资金周转困难。2019年2月1日向原告蒋XX借款40000元,原告现金交付借款,被告田X向原告蒋XX出具欠条,欠条内容:因个人资金周转困难,特向蒋XX女士借款肆万元整(40000元),借款日期2019年2月1日,还款日期2019年9月1日,总计借款时间七个月,被告田X签名按手印,注明身份号码。借款期满,被告田X未偿还,至今如此。
综合原告蒋XX的主张的事实、请求,被告田X的辩解,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辩论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田X、吴XX是否应偿还原告蒋XX借款40000元。
本院评述如下:
被告田X、吴XX应当偿还原告蒋XX借款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民间借贷纠纷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行为。被告田X向原告蒋XX借款,原告蒋XX现金交付,被告田X获得借款后,向原告蒋XX出具借条,借条上被告的签名、捺印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蒋XX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田X依法应当偿还原告蒋XX借款40000元,被告吴XX、田X系夫妻,家庭经营挖掘机,因资金周转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吴XX、田X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田X、吴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蒋XX借款40000元。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田X、吴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