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少星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369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张律师近日代理杨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及取得监护权纠纷、苏某遗嘱继承纠纷系列案,基本案情为杨某是苏某配偶,苏某在婚后购买了一套单位房并于若干年前逝世,并自书遗嘱将该房产指定杨某(已近90岁高龄)继承(杨某不在的话由其小儿子继承),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该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杨某和苏某各占一半份额,杨某之前已作了一份公证遗嘱将其拥有的房产份额和继承苏某的份额由其小儿子继承,杨某一直与小儿子一家人共同生活并由其赡养。本案中由于苏某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在其死亡后才在其衣服中找到,委托方担心其他兄弟姊妹不承认的情况下,有作为苏某配偶的杨某对字迹进行作证更有证明力以及其子女不会在母亲面前公然为了利益说谎的考虑,张律师建议委托人趁杨某还健在即起诉要求继承另一半房产份额。令人意料不到的是,杨某在起诉前发生杨某严重中风并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突发事件,在这个时候杨某的两个女儿却趁此要求小儿子各给其补偿6万元(即按法定继承平均分割遗产)方配合杨某办理公证继承,为此张律师立即为委托人提供了一系列的诉讼方案,先成功认定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为其小儿子顺利取得杨某的监护权,并进而为杨某取得另一半房产份额的继承权。
点评:继承纠纷往往需要补充的证据材料,如亲属关系证明等,这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律师指导下运用方法去调查搜集相应资料,但收益往往是巨大的,像本案案涉房产所有权的一半份额也起码价值几十万,而且其小儿子作为赡养人有权也理应为杨某取回属于其所有的遗产。而由于继承案件往往因涉及房产使标的额较大而公证费高昂,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律师介入,律师往往还能为当事人省下大笔的公证费用。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张律师近日代理杨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及取得监护权纠纷、苏某遗嘱继承纠纷系列案,基本案情为杨某是苏某配偶,苏某在婚后购买了一套单位房并于若干年前逝世,并自书遗嘱将该房产指定杨某(已近90岁高龄)继承(杨某不在的话由其小儿子继承),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该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杨某和苏某各占一半份额,杨某之前已作了一份公证遗嘱将其拥有的房产份额和继承苏某的份额由其小儿子继承,杨某一直与小儿子一家人共同生活并由其赡养。本案中由于苏某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在其死亡后才在其衣服中找到,委托方担心其他兄弟姊妹不承认的情况下,有作为苏某配偶的杨某对字迹进行作证更有证明力以及其子女不会在母亲面前公然为了利益说谎的考虑,张律师建议委托人趁杨某还健在即起诉要求继承另一半房产份额。令人意料不到的是,杨某在起诉前发生杨某严重中风并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突发事件,在这个时候杨某的两个女儿却趁此要求小儿子各给其补偿6万元(即按法定继承平均分割遗产)方配合杨某办理公证继承,为此张律师立即为委托人提供了一系列的诉讼方案,先成功认定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为其小儿子顺利取得杨某的监护权,并进而为杨某取得另一半房产份额的继承权。
点评:继承纠纷往往需要补充的证据材料,如亲属关系证明等,这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律师指导下运用方法去调查搜集相应资料,但收益往往是巨大的,像本案案涉房产所有权的一半份额也起码价值几十万,而且其小儿子作为赡养人有权也理应为杨某取回属于其所有的遗产。而由于继承案件往往因涉及房产使标的额较大而公证费高昂,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律师介入,律师往往还能为当事人省下大笔的公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