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田路路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24日 3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甲与乙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并于2024年2月15日按照当地风俗订婚。订婚时,甲向乙支付了彩礼款66000元及价值7800元的黄金项链一条。2024年10月1日,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缔结婚约,甲先后向乙及其父母丙、丁支付了彩礼款300000元、手机款12600元,并赠送了多件黄金首饰,包括足金耳饰一对、足金项链一条、足金钻石项链一条、足金戒指一枚、足金手镯一个。婚礼当天,甲还支付了倒茶钱(改口费)2000元。
婚后不久,甲与乙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乙于2024年10月下旬离家,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甲认为乙的行为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遂于2024年11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丙、丁返还彩礼款383600元及黄金首饰现金价值54449元,合计438049元,并要求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甲与乙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返还彩礼情形。法院判决如下:
乙、丙、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甲彩礼款320000元及黄金首饰(足金耳饰一对、足金项链一条、足金钻石项链一条、足金戒指一枚、足金手镯一个)。
乙的个人财产(嫁妆)归其所有。
驳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872元,保全费2710元,合计10582元,由甲承担2852元,乙、丙、丁承担77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彩礼的返还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甲与乙虽举行了结婚仪式并短暂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甲有权要求返还彩礼。
在彩礼数额的认定上,法院结合双方陈述及证人证言,认定甲支付的彩礼款为366000元,黄金首饰包括足金耳饰一对、足金项链一条、足金钻石项链一条、足金戒指一枚、足金手镯一个。对于甲主张的手机款12600元及黄金项链7800元,法院认为其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双方已解除婚约,乙应酌情返还。
对于乙、丙、丁提出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
彩礼的给付和接受涉及双方家庭成员,丙、丁作为乙的父母,对彩礼具有共同返还义务。
乙主张彩礼用于购买共同生活用品及支付回门酒席费用,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回门酒席系女方家举办,不属于共同花费,不应抵扣彩礼款。
倒茶钱(改口费)及购买衣服的费用,法院认为属于自愿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范畴,不予支持。
综合考虑双方交往时长、未能缔结婚姻的原因、当地风俗和经济水平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决乙、丙、丁返还彩礼款320000元及黄金首饰。
本案是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核心问题在于彩礼的返还。根据法律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应当返还。然而,彩礼的范围及返还比例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本案中,法院在认定彩礼范围时,严格区分了彩礼与一般赠与的区别,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物赠与,认定为彩礼范畴,体现了法律对婚姻财产关系的规范和引导。
同时,法院在判决返还比例时,综合考虑了双方的过错、共同生活时间、当地风俗等因素,体现了公平原则。这一判决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因过度返还导致的不公平现象,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此外,本案也提醒当事人在婚约关系中,应谨慎对待彩礼等财产问题,避免因财产纠纷影响婚姻关系的正常发展。在发生纠纷时,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