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田路路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24日 3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甲与乙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并于2022年7月10日定亲。在缔结婚约过程中,甲按照当地风俗向乙及其父母丙、丁支付了见面礼6666元、小礼56000元以及大礼136000元(包括盒子钱、上下车钱等)。此外,甲还为乙购买了黄金首饰,包括项链、手镯、戒指两枚和耳环一对。2023年10月1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4年3月,乙离开甲家,双方分居。2024年4月,乙提出解除婚约,甲要求返还彩礼及黄金首饰,双方协商未果,甲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甲与乙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返还彩礼情形。法院判决如下:
乙、丙、丁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甲彩礼款90000元。
乙、丙、丁于三十日内将陪嫁物品(包括冰箱、洗衣机、彩电、鞋柜、衣柜、八床被子、四件套等)从甲处带走并自行处理,甲应予配合。
驳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乙、丙、丁承担826元,甲承担15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彩礼的返还范围及返还比例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应当返还。然而,彩礼的具体范围和返还比例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彩礼范围的认定
甲主张的彩礼包括见面礼6666元、小礼56000元、大礼136000元(包括盒子钱、上下车钱等)。乙、丙、丁认为见面礼及上下车钱不应计入彩礼范畴。法院经审理认为,这些费用均为甲为缔结婚姻关系而支付的较大金额款项,本质上仍属于彩礼范畴,因此认定彩礼总额为198666元。
黄金首饰的返还
甲主张返还黄金首饰(项链、手镯、戒指两枚、耳环一对),但聊天记录显示这些首饰在2024年4月仍由甲持有管理。因此,法院认为乙无需返还黄金首饰。
返还比例的确定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约5个月)、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彩礼在共同生活中的必然支出等因素,酌定乙、丙、丁返还彩礼款90000元。这一比例既体现了对甲权益的保护,也兼顾了公平原则。
陪嫁物品的处理
乙的陪嫁物品(冰箱、洗衣机、彩电等)在甲处,法院判决由乙、丙、丁自行处理,甲应予配合。这一处理方式既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也符合实际情况。
本案是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核心问题在于彩礼的范围及返还比例的确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区分了彩礼与一般赠与的区别,将见面礼及上下车钱等大额支出认定为彩礼范畴,体现了对婚约财产关系的规范和引导。
在返还比例的确定上,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及双方过错等因素,体现了公平原则。这一判决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因过度返还导致的不公平现象,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此外,本案也提醒当事人在婚约关系中,应谨慎对待彩礼等财产问题,避免因财产纠纷影响婚姻关系的正常发展。在发生纠纷时,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