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路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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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马XX、卢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田路路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2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诉被告马XX、卢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被告马XX、卢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如下:1、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五万元的利息496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7月底,经原告亲戚卢XX介绍,由被告卢XX电话联系,原告张X于2011年8月3日经XX汇给被告马XX100000元人民币,并约定月息利息1分5厘,一年一结息,但被告就支付一年利息,后经催要,被告马XX于2014年6月21号,还款50000元及利息,但另50000元本金及利息未还,后经多次向二被告催要,被告马XX于2018年1月11日汇原告本金50000元整,但利息一直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诉至来院。
马XX辩称,借钱是事实,但没有担保人,欠钱已经还清。
卢XX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应依法驳回对其的起诉。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7月底,马XX向张X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息1分5厘,张X于2011年8月3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马XX转款100000元。马XX于2013年11月1日偿还张X利息款18000元,于2014年6月21日偿还张X借款本金50000元,于2014年6月22日偿还张X利息款8000元,于2014年6月23日偿还张X利息款7000元,于2018年2月11日偿还张X剩余借款本金5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X称被告卢XX电话承诺对被告马XX向其借款提供担保;被告卢XX辩称借款是由其介绍的,约定利息1.5分,但否认对借款提供担保;被告马XX辩称借款时出具的有条据,没约定具体事件,约定月息1.5%但后来降低为1分。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马XX于2011年8月3日向张X借款100000元,并陆续偿还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款共计33000元。张X、马XX均认可借款时约定借款月利息1分5厘,实为月利率1.5%,该约定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马XX应按月利率1.5%支付借款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扣除马XX已经支付的利息款33000元,马XX还应支付张X利息款52900元,但不能超过原告的诉讼请求,故张X主张马XX支付49600元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张X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卢XX对马XX向其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故张X主张卢XX偿还剩余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X借款利息49600元;
二、驳回原告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0元,由被告马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田路路律师,毕业于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系。田律师具有多年的基层法律工作经历,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阜阳
  • 执业单位: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12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离婚、交通事故、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