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路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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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阳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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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与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田路路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2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高X诉被告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X的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X,被告张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27,000元,最终利息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止(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6月16日,利息计算详见利息计算清单);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经亲戚介绍与被告认识,2016年4月份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原告在2016年4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将30万元打到被告银行账户,被告为原告出具30万元的借条,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利息按季度支付。借贷关系形成后,被告按照约定支付截止到2018年7月的利息,但之后的利息一直未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8年8月14日、2018年9月16日分别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5万元,但剩余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却一直拖欠。被告在困难时向原告借款,借贷事实发生后被告应守信按时还款,但被告一直推拖不还,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贵院,望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X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经亲戚介绍与被告认识。2016年4月,被告以做公司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万元。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30万元。被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高X30万元整,人民币叁拾万元整,月息2分,按季结息,张X,2016.4.13号。该款出借后,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19年1月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高X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于2019年3月10日结清,借款人:张X;该借条未约定利息。现该10万元,被告未偿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约定利息,且该利息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但于2019年1月6日双方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并未约定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借款的利息,本院不予以支持。经结算后,被告欠原告借款10万元应予偿还。被告张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并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X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高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由被告张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田路路律师,毕业于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系。田律师具有多年的基层法律工作经历,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阜阳
  • 执业单位: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12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离婚、交通事故、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