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路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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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张XX等与安徽省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田路路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711人看过 举报

2020-07-23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XX、张XX、张X、张X与被告安徽省XX(以下简称第八车队)、中国XX(以下简称阜阳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X、被告第八车队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张XX、被告阜阳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季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XX、张XX、张X、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0980.80元,死亡赔偿金111968元、丧葬费33000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26日10时许,被告**驾驶皖K×××××号中型普通客车,沿202省道阜南XX由南向北行驶至许堂路口南侧路段221KM+600M时,与张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张X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阜阳市公安局认定被告**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事发后,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拒绝赔偿。
被告第八车队辩称,事故车辆系我公司车辆,驾驶员**系实际经营者聘用人员,李XX与第八车队签订的有车辆经营合同,**是李XX雇佣的驾驶员。我公司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不计免赔),对原告合理合法的部分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垫付原告33000元。该垫付款应当从原告主张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保险公司应合并处理并予以返还。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
被告阜阳XX公司辩称,1、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但我司承保的车辆应在合法的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符合给付条件时,我公司按同等责任各50%承担责任。2、原告的各项诉求过高,依据不足,精神抚慰金因原告负同等责任,80000元过高,其他部分请求法院予以酌减。3、我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评估费。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如下:2019年1月26日10时许,被告**(持A2证)驾驶皖K×××××号中型普通客车(载带李X1、孔X、阚X、李X2、刘X、葛X),沿202省道阜南XX由南向北行驶至许堂路口南侧路段221KM+600M时,与对向行驶张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后皖K×××××号中型普通客车失控又撞到道路外侧的路灯杆,致李X1、孔X、阚X、李X2、刘X、葛X六人受伤、张X当场死亡、两车及道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阜阳市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与张X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李X1、孔X、阚X、李X2、刘X、葛X无责任(认定书号:34120XXXX0000022,时间:2019年2月27日)。
张X,男,1946年5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安徽省阜南县许堂乡赵XX。原告吴XX系张X妻子,原告张XX、张X、张X系张X子女。张X及四原告均为安徽省农业户口。
另查明:皖K×××××号中型普通客车的法定车主为被告第八车队,2019年1月1日,被告第八车队将该车租赁给李XX经营,租赁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被告**系李XX聘用的驾驶员。该车在被告阜阳XX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不计免赔)。被告**于事故发生后支付原告33000元。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本院参照安徽省XX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996元计算。丧葬费的赔偿标准,本院参照2017年度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5150元执行。误工费,本院参照安徽省XX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6132元,即每天98.99元(36132元÷365天)计算。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责任划分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张X因事故死亡,被告第八车队作为事故车辆的法定所有人,应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作为驾驶员负事故同等责任,依法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财产损失,经本院释明后未申请鉴定,视为放弃权利,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的合理损失为:1、张X死亡时已年满72周岁,死亡赔偿金为111968元(13996元×8年);2、丧葬费应为32575元(65150元/年÷12个月×6个月);3、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根据事故双方责任、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等,酌情支持40000元;4、本院根据事故发生情况,酌情确定交通费500元;5、原告处理丧葬事宜必然产生误工,误工人数、天数本院酌情确定3人、3天,误工费为890.91元(98.99元/天×3天×3人),上述损失合计为185933.91元。因事故车辆在被告阜阳XX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被告阜阳XX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10000元,余款75933.91元(185933.91元-110000元),因被告**负事故同等责任、张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告阜阳XX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45560.35元(75933.91元×60%)。被告**已付33000元在履行时由原告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吴XX、张XX、张X、张X各项损失共计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吴XX、张XX、张X、张X各项损失45560.35元(被告**已付33000元在履行时由原告返还);
三、驳回原告吴XX、张XX、张X、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安徽省XX、**负担1376元,原告吴XX、张XX、张X、张X负担2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田路路律师,三级律师,毕业于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系。田律师具有多年的基层法律工作经历,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阜阳
  • 执业单位: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1220********1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
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
1341220********19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