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丽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938726493
咨询时间:07:00-22:30 服务地区

成功案例:不当得利纠纷发回重审

发布者:闫丽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28日 7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XXXX技术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

委托代理人闫丽,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母某。

上诉人新乡市XX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上诉人董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母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敬林、赵爱民,上诉人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申长江、闫丽,被上诉人王某、母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董某上诉认为原审对董某、王某及XXXX公司提交的证据没有进行评判,其不清楚原审采信哪些证据、未采信哪些证据、采信及不采信证据的理由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经审查原审判决,原审并未公开证据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乡市XXXX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董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54元予以退还。

闫丽律师 已认证
  • 13938726493
  • 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9年 (优于53.54%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0.2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219分 (优于91.0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8篇 (优于97.01%的律师)

版权所有:闫丽律师IP属地:河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4601 昨日访问量:4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