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闫丽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08日 6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冯X系新乡某处公安辅警,在原阳某地处理交通事故时被崔X某驾车撞伤,冯X伤情严重,花费医疗费四十余万元全由其单位进行垫付。原告病情稳定后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崔X支付单位为其垫付的医疗费,我们接受委托后进行收集相关法规并参加庭审进行答辩原告主体不适格,医疗费不是其支付,不能重复获得赔偿。原告因此撤回起诉。下附案件裁定:
原告:冯XX,男,汉族,1980年10月6日出生,住原阳县。
委托代理人:刘XX,男,汉族,1993年9月21日出生,住封丘县。
被告:崔XX,男,汉族,1975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南乐县。
委托代理人:闫X、郜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XX与被告崔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冯XX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909元,减半收取4454.5元,由原告冯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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