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的亲戚李某给我打了个电话,要求去所里当面咨询我。接待了他们后,李某说2014年6月29日李某的丈夫李甲某在湖北十堰市建筑工地因工伤死亡,于2014年7月2日李某及其公公李继某、婆婆丁中某经协商与责任单位达成了李甲某的死亡赔偿协议,责任单位一次性赔偿李甲某死亡赔偿金77万元。协议达成后,责任单位于2014年7月3日和2014年7月4日两次将77万元转到李继某的账户上。现李某的公公李继某、婆婆丁中某对李某及其儿子李宪某的生活不管不问,二人无任何经济来源,生活困难,李某要求公公分割丈夫一半的死亡赔偿金。
开庭时,我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
李甲某在外务工期间因故死亡,其妻子李某、子李宪某、父亲李继某、母亲丁中某与重庆某建筑公司达成伤亡补偿协议,获得了77万元的补偿款,重庆某建筑公司分两次将补偿款转账到李继某的账户上。在补偿协议中未明确全部的补偿项目及各补偿项目的补偿数额,应视为对李甲某近亲属物质及精神的混合补偿。补偿款分割时应优先照顾被扶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应依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予以分割。李宪某是未成年人,补偿款中包含的抚养费为36965元,二被告的赡养费分别为46822元及44358元。扣除上述款项后,余补偿款641855元,因二原告于死者李甲某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的依赖性大于二被告,故应酌定二原告分割60%的死亡赔偿金。
最后,法庭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判决李某及李宪某获得77万中的42万元的补偿款。
王建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