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锋律师
王建锋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582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济宁执业12年
执业年限12
18660712229查看服务地区

欢迎东城区地区用户来电咨询(服务时间:06:00-22:00)

咨询我
06:00-22:00

强奸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作者:王建锋律师时间:2025年03月18日分类:成功案例浏览:284次举报
2025-03-18

1、接受委托

这是2019年我办理的刑事案件,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的名字均采用化名。犯罪嫌疑人的姐姐到办公室来咨询,说她的弟弟辛某几天前被济宁市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目前被关押在该区看守所内。家人很着急,想委托律师给她的弟弟提供法律帮助,进而让我了解案情,问清犯罪罪名以及犯罪情节。经过充分的沟通,其姐姐办理了委托手续。第二天一早就驱车赶往几十公里远的看书所,去会见辛某。

经过向看守所民警递交辩护手续,看守所给安排了会见室。为了规范刑事案件的办理,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律师身份,才能办理刑事案件,因而在看守所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要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会见函、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授权委托书。在会见室里我正准备会见笔录时,辛某被干警带到了会见室。经过他详细的沟通,我初步了解了案件事实。

2、大概案情

2018年辛某在西部某省省会城市务工时,在被害人张某工作的酒店认识了张某。犯罪嫌疑人当时已经结婚,有一个可爱的女儿,女儿当时五六岁了。而张某是在校大学生,还未大学毕业,利用假期期间在社会上实习,一方面可以锻炼,另一方面可以挣点生活费。辛某和张某就是在张某工作的酒店认识的。张某并不知道辛某已经结婚,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逐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后来随着张某对辛某了解的加深,知道辛某已经结婚,遂产生了要求与辛某结束这段关系的想法。

辛某在省会城市的工地完工后,辛某返回了济宁某区的家里,张某于是断绝了与辛某的一切联系方式。但辛某的控制欲极强,为了长期控制张某,他不仅偷录制了二人发生性关系的视频,还私自保存了张某的手机通讯录。辛某要求与张某长期保持这种不正当关系,威胁张某如果不答应,就把二人的私密视频发送给其亲朋好友。2019年夏天,辛某要求张某来济宁找他。张某也是想和辛某好好聊聊,结束这段不伦关系。来到济宁时,张某还联系了辛某的朋友,让辛某的朋友帮忙调解调解,说服辛某不再骚扰自己。

张某这次从济宁返回后,其后辛某又要求张某来济宁找他。张某无耐断绝了与辛某的各种联系方式。辛某于是把二人的私密视频发给了张某的父亲及张某工作酒店的同事等人,辛某还在百度贴吧里发布寻人启事,在贴吧公布张某的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等,还多次给张某的家人打电话进行威胁,声称如果张某不露面,就杀了他们全家。辛某的种种不理智行为,给张某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张某背负了极大的精神和心理压力。无耐,张某的家人只能带着张某来济宁报警。

派出所接警后,搜集了辛某相关犯罪证据,认为辛某已经涉嫌强奸罪。强奸罪就是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罪的起点法定刑期就是三年以上,可见这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益的恶性犯罪。济宁该区的公安局以辛某涉嫌强奸罪,在2019年8月对辛某进行刑事拘留。

3、辩护观点

我经过认真分析案情,认为辛某构不成强奸罪,当案件移送到济宁某区检察院后,我向该检察院提交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主要观点为:

一是犯罪嫌疑人辛某与本案被害人存在不正当关系。自2018年辛某在工作期间,与被害人认识并逐渐发展为同居关系,其后被害人多次自愿与辛某发生性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规定了针对此类似案件情形的办案原则,其中第三、办理强奸案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2.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

①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②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二是本案被害人到济宁与辛某发生性关系受到胁迫的证据不充分。

被害人在外省多次与辛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来济宁时是本人购买火车票,二人在宾馆开房间时出示双方的身份证,在济宁发生性关系后张某并没有在及时以强奸事实报案,而是又过了一段时间才报强奸案。这些事实表明,被害人与辛某发生性关系并不是受到胁迫。

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以寻衅滋事罪对辛某提起公诉。虽然没能免除犯罪,但辛某认为总比落个强奸罪的罪名要好。最终,人民法院认定辛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决辛某有期徒刑三年。

王建锋律师,男,中共党员,毕业于烟台大学法学院,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2021年入选济宁市任城区法律人才库成员,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820********8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
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
1370820********80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