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王建锋律师
王建锋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582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济宁执业11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依靠电子证据,取得胜诉判决

作者:王建锋律师时间:2025年04月08日分类:成功案例浏览:69次举报

本案是一起经济案件,委托我代理案件的是原告济宁某制造厂,该公司专门销售建筑用外墙钢丝网保温板及辅助产品。根据行业交易习惯,委托人在卖货时大多不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只是口头约定货物种类、单价等交易信息。委托人找到我,要求帮他们公司追回上海某公司欠付的几十万货款。

经过全面沟通,委托人只有一份意向合同书,但是意向合同书签订的合同双方都是个人,没有加盖双方公司印章。委托人签字的是其工作人员徐某,被告签字的人员还不能确定身份。委托人济宁制造厂也不能提供收货单,不能证明被告收到了原告多少货物。其次,济宁制造厂也不能提供双方的最终对账单,不能证明总供货金额。

本案代理人认真审核了原告现有的证据,认真查询了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本案虽然欠付货款的事实清楚,但需要举证以寻找案件突破口,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如果证据搜集不当,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首先,本案应考虑怎样搜集证据。本案原告仅有一份个人签署的意向合同,没有原被告双方盖章的书面买卖合同,也没有保留交货单,没有原被告双方的对账单。幸好,原告当时为被告开具了全额的增值税发票,且被告已经收到了原告开具的发票。原告员工徐某代表公司与被告的员工进行工作沟通时,徐某保留了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虽然销售给被告货物已经过去几年时间,但徐某都没有删掉微信聊天记录。根据徐某与被告工作人员的微信记录,能够证实原告济宁某制造厂的确销售货物给被告,且被告的工作人员也向徐某发送了电子版的收货清单,虽然被告并没有盖章,但是能够证实双方交易的数量和金额,电子证据也是有法律效力的,这是本案证据得以突破的关键。结合原告为被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总金额能够与电子版的对账单相一致。

其次,本案考虑管辖法院的问题。因为被告注册地是上海的公司,去上海起诉不利于原告参与诉讼活动,也会增加原告的诉讼费用。管辖法院还涉及执行案件受理法院的问题,执行法院为审理本案的一审法院,如果在本地申请执行,能减少律师和委托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本案经过本律师综合考虑,认为可以在济宁市任城区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为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本案被告所在地虽然在上海,但是合同履行地在济宁市任城区某工地。原告向被告的工程所在地交付货物,所以合同履行地为济宁市任城区,故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案经过书写诉状、网上立案,得以顺利在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审理。开庭前认真准备了本案的全部证据,法院经综合审查认定,被告欠付原告货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而,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律师提醒,在遇到证据不足的疑难案件时,一定不要放弃,要积极搜集证据。平时工作与客户沟通的微信记录、电子邮件、往来信函等材料一定要保留好,在起诉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王建锋律师,男,中共党员,毕业于烟台大学法学院,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2021年入选济宁市任城区法律人才库成员,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820********8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