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即俗称的电诈犯罪,随着国家对此类犯罪也加大了打击力度,电信诈骗罪呈现明显下降趋势,国家不仅打击电信诈骗罪本身,而且也严惩电信诈骗的上下游犯罪,在一定程度上镇压了犯罪,维护了社会稳定。电信诈骗之所以打击难度大,一是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主体主要在境外,二是被害人的钱一旦被骗,就会快速被分割成多笔小金额,分别转入不同账号,大大增加了为被害人追回被骗钱财的难度。
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取得的钱转账俗称“跑分”,罪名就叫“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对此罪进行了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刘某被济宁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其父亲委托我为刘某辩护。刘某的父亲并不知道刘某涉嫌什么罪名。由于疫情期间,会见是先预约后安排,每次会见都费劲周折。但为了能够全面了解案情,还是尽量多会见了刘某几次。
每次会见时,其父亲也从外地赶到刘某关押在济宁的某看守所。第一次见我时,这位老父亲哭的一把鼻涕一把泪的。老父亲的泪水既有懊悔又有不甘,我只能尽力安慰,告诉他这个罪名不是重罪,孩子经过改造还会走上正路,孩子还能改邪归正。据刘某父亲说,刘某已经深深陷入了这种犯罪活动,不能自拔,就像传销被人洗脑一样。刘某的案件到了检察院阶段的审查起诉,我复印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经过仔细研判,刘某的参与转账金额超过一千多万了,违法所得也超过一万元了,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从这两条法律规定来看,刘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可能性极大。
我据实给刘某父亲说了,刘某父亲说能坦然接受,事情他既然做了,后悔也没有用,这样反而能让他戒掉这个瘾。因这个案子是公安部督办的案子,涉案人数众多,经过我与检察院多次沟通,还是认罪认罚并且退赃,能争取到较轻的处罚。最终在法院开庭时,检察院做了从轻的量刑建议,法院也做了从轻判决。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不仅需要过硬的法律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需要还需要很强的沟通能力。和犯罪嫌疑人沟通时,保持谦和平等的心态,不能高高在上,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不做过多批判,给与其足够的尊严。和家属沟通时不仅涉及到犯罪行为本身,而且可能还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教育、恋爱婚姻、成长轨迹等,尽可能多的给家属一些积极的建议,以让他们顺利回归家庭、重返社会,避免以后再走歪路,不再危害社会,这也是我们的社会责任。
王建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