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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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剽窃公司网站怎么办

作者:王建锋律师时间:2025年03月13日分类:成功案例浏览:303次举报
2025-03-13

济宁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经人推荐介绍,知道我擅长做知识产权方面的商标侵权、专利侵权、不正当竞争等案件,于是刘某与我在律所约定了咨询时间。

经刘某介绍,其经营的D公司座落于工程机械之都济宁,傍依山推工程机械、小松工程机械,毗邻临工、徐工等工程机械生产厂家,以及斗山、沃尔沃、现代、卡特、神钢、日立配件的供应及技术支持,已经发展成为一家专业生产、销售挖掘机推土机配件和 OEM 备件的厂家。济宁D公司经营挖掘机液压泵、行走马达、回转马达、回转减速机配件批发及销售,与各国挖掘机液压配件厂家及代理商强强联手,与国外多家品牌厂家签定中国区域代理权。济宁D公司还开拓了众多国内和国际市场业务,产品远销非洲、东南亚、北美、南美、西亚等地,分别取得了文字商标专用权和图形商标专用权。因而,D公司在行业内小有名气。

刘某最近遇到了一件很令人困扰的事情,公司的一名男员工C某离职后给D公司造成了很大的竞争压力。员工C某毕业于名牌大学,该名员工,聪明伶俐,学习能力强,上手快,入职一年多后,很快就成为公司的业务骨干,业绩在公司名列前茅。这名员工熟悉了公司的客户群体和业务流程、采购途径、市场范围等商业秘密。工作了一年多后,该员工突然离职。靠着在原告D公司掌握的资源,C某在离职后注册了类似公司,并利用爬虫技术剽窃了原告D公司的销售网站,网站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都几乎照抄了原告D公司,经营方式也是国家贸易,销售的客户群体也是在职时的客户。被告的网站高频次使用原告D公司的宣传图片、视频,多次使用带有原告宣传手册、名片、公司字号、网址等的图片,不仅侵犯了原告D公司的商标权,而且很容易让客户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很容易让客户认为,这两家公司属于同一家公司或者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员工C某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混淆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法律所禁止,C某及其公司对原告D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们收到委托案件后,首先要搜集委托人的素材,根据素材进行法律判断,用掌握的法律知识分析判断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可以有几种不同的途径,对这几种不同的诉讼途径进行比对,最后选择易于操作且胜诉把握大的诉讼方案。

经过原告D公司提供的侵权线索和侵权情形,C某及C某的公司涉嫌侵犯原告D公司的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过分析比对,原告D公司的客户、销售途径、销售价格均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但是前提是原告对这些商业秘密要采取过保密措施,否则这些商业秘密在法院不会被采纳。而原告D公司由于缺乏法律素养,没有对相关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因而商业秘密维权的胜诉难度很大。

因被告C某及其公司的网站大量使用了原告的图片、宣传视频、网站架构也与原告的网站架构大体一致,且被告的网站也使用了原告的商标,采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案由起诉,则更容易胜诉。而网站侵权是典型的电子证据侵权,具体操作的难度就是起诉前先固定被告侵权的证据。

固定电子证据的方式可以采用委托公证处固定侵权证据,代理律师也可以自己从网上进行证据保全,两种证据保全方式各有利弊。委托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优点是节省律师的时间,缺点是费用大,程序繁琐。而网上固定证据,优点是保全证据便捷,但需要律师耗费一定精力,一个一个侵权网页进行保全。最终,经过几晚的紧急突击加班,固定了被告的侵权网页,对侵权网页的具体侵权细节一一进行了证据固定。虽然耗费了大量的精力,但这才是案件胜诉的前提。

本案顺利在济宁市某区法院起诉,被告也委托了两位律师,经过多次开庭和调解,最终被告根据我方的证据,摄于强大的败诉压力,被告不得不作出让步,同意原告提出的调解方案,被告同意停止侵权,一次性赔偿原告一定数额的金钱。最终,原告的侵权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值得一提的是,本案还被济宁市评为当年度的十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例,这是对律师工作最大的认可。

王建锋律师,男,中共党员,毕业于烟台大学法学院,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2021年入选济宁市任城区法律人才库成员,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820********8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
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
1370820********80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