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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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为证据,加班工资获支持

作者:王建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77次举报
2015-10-20

劳动者张某以电子邮件为证据起诉某公司支付其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近日,某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对加班工资数额酌情进行支持,判决某公司支付劳动者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5350元。

张某于2012年5月21日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起止时间为2012年5月21日至2014年5月20日的劳动合同。2013年6月27日,张某离职。张某起诉称其工作期间其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32735元。某公司称张某已休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并提供了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的考勤表,考勤表记载原告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已休。张某对考勤表不予认可,同时提供了与考勤表记载内容相反的电子邮件工作记录,电子邮件显示张某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收发工作电子邮件,为某公司工作。某公司对此电子邮件不予认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电子邮件记录的不真实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提供的电子邮件工作记录能够反映出其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存在加班工作情况,应支持张某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但电子邮件只能反映其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存在加班,未能反映出加班工作的时间长度。因此,法院对加班工资数额酌情进行支持,作出上述判决。

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判决维持一审。

王建锋律师,男,中共党员,毕业于烟台大学法学院,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2021年入选济宁市任城区法律人才库成员,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820********8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
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
1370820********80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