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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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成共有房子归谁

作者:王建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63次举报
2015-10-20

[案情]

李先生与张小姐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双方确定恋爱关系,经过2年的爱情长跑,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2008年9月,双方合资花了173219元购买了位于某小区一套新商品房,房屋产权证上写了两个人的名字。李先生出资现金43219元,张小姐出资30000元;另外,李先生作为借款人,借了商业贷款100000元,由李先生按月还贷。在房屋装修过程中,这对恋人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不愉快,双方关系急转直下,最终决定分手。由于对房屋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张小姐将李先生告上了法庭。

[分歧]

对于结婚不成共有房产该如何分割,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小姐是系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应当以房地产交易中心公示登记的共同共有享受50%的权属份额。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小姐与李先生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确定房屋权属的份额。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物权法》规定:“除家庭成员关系和有约定外,一般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都视为按份共有;若对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出资额来确定共有的份额。”张小姐与李先生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确定房屋权属的份额。

张小姐只是在借款抵押合同上作为共有人签名,双方也没有婚姻家庭关系以及共同生活的事实,故李先生以贷款方式融资后支付的购房款应属于李先生个人出资。李先生实际出资为143219元,张小姐实际出资为30000元。因此,张小姐应当享有房屋权利的17%,李先生应享有房屋权利的8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王建锋律师,男,中共党员,毕业于烟台大学法学院,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2021年入选济宁市任城区法律人才库成员,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820********8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
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
1370820********80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