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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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胜诉案件

作者:王建锋律师时间:2018年02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33次举报
2018-02-15

本律师担任某县国土资源局的法律顾问,国土资源局经常因为在土地征收、行政处罚案件成为被告,因而本人对此类案件代理的较多。在代理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诉讼案例中,经常发现原告起诉过程中的没有回避对自己一方不利的事实和法律观点,甚至采取的诉讼策略偏移且没有抓住要害,最终导致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原告的代理律师,主要的诉讼请求无非包括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撤销行政行为、依法赔偿损失等请求。在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方面,主要的依据是行政机关没有相应的法定职权,或者行政机关没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或者超越法定期限实施行政行为等等。本人在代理国土局和其他行政机关案件时,总结了以下几点容易忽略的法律问题,如果在起诉前没有重视这些问题,很可能导致原告败诉的结果。一是原告超过诉讼时效进行起诉,二是原告无法证明相应的起诉主体资格,即无法证明是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三是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四是列错被告等等。在这里不再对以上错误一一详细展开,列出近期代理的案例,以供参考。

李某诉某镇政府、某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我代理国土资源局参与了本次诉讼。法院依法作出以下行政裁定,本院开庭陈述行政争议阶段,原告不明确其诉讼请求,一直坚持二被告的全部行政征收的过程性行政行为均违法,经合议庭多次行使释明权,仍不明确。休庭后,合议庭又屡次向原告行使释明权,仍坚持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原告在庭审时不明确其具体的诉讼请求,经合议庭屡次行使释明权,原告对涉诉的行政征收的数个过程性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仍坚持对本案的诉讼,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依照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王建锋律师,男,中共党员,毕业于烟台大学法学院,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2021年入选济宁市任城区法律人才库成员,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820********8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
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
1370820********80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