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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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面对消费者的三倍赔偿胜诉案例

作者:王建锋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36次举报
2018-01-13

这是我前几天刚收到的一份判决书,从西安市的一个区法院邮寄的。这是我顾问单位的一个案件,该案中顾问单位是被告。该起案例是一起典型的消费者要求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退一罚三”的民事责任,即返还产品的一倍价款并支付其余三倍价款的赔偿责任。原告起诉的金额共计8万余元,如果消费者一旦胜诉,对公司来说不仅仅遭受经济上的损失,还有可能遭受名誉上的损害。经过努力收集证据和答辩观点的思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公司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先来介绍本案的各方当事人。原告李某,陕西本地村民。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某和孙某均分别是某市消费者维权联合会的名誉会长和职员。被告分别是西安市某电动车行的孙某、西安市某电动车市场、以及我的顾问单位山东某公司。顾问单位生产电动汽车,孙某是西安市的代理商,孙某租赁了某电动车市场的办公场所进行经营。

很显然,原告及其代理人是借为普通消费者维权的名义,起诉外地的厂家,期望取得额外的赔偿。原告及其代理人就是俗称的职业打假人。通过从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原告及代理人对代理类似的案件有一定的经验。原告提交的证据包括购车发票、对被告李某的店面的广告宣传录像、山东某公司的宣传彩页、对山东某公司的电话录音等证据,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已经大大超出了普通消费者对法律的熟悉程度。

作为顾问单位山东某公司的代理人,我认真看了卷宗,认为需要围绕不存在欺诈的宣传行为和原告不存在损失搜集并提交证据。同时,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打破其证据链条,攻击其薄弱的地方,最终才能取得突破。顾问单位山东某公司确实在央视上做过广告,于是我们搜集了当时签订的广告合同、广告录像视频。但山东某公司在宣传上的确存在过度嫌疑,比如“同款质量最佳等”,但这并不足以构成虚假宣传。

最终法院判决不能认定被告孙某经营的电动车行、山东某公司的宣传行为使一般消费者产生误区认识。原告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经营者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及其遭受实际损失的证据。故原告要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给予三陪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对原告要求返还电动车款的请求也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且原告自己承担两千多元的诉讼费用。

该案的成功取胜,不仅维护了顾问单位的利益,而且给了职业打假人一个警示,即法律保护的仅仅是正当消费者的利益,并不保护通过职业打假而获利的人。

王建锋律师,男,中共党员,毕业于烟台大学法学院,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2021年入选济宁市任城区法律人才库成员,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820********8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
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
1370820********80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