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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房子给女儿,离婚时可以反悔吗?

作者:蒋爱兵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1次举报


“房子有我的名字,我想卖就卖!”

“我们签了协议的,房子留给女儿,白纸黑字你还想耍赖?”

“现在不是还没过户吗,协议还可以再商量。女儿现在还小,要房子有什么用?”

面对丈夫黄先生的强词夺理,梁女士有些不知所措,也有些迷茫。


01

回想当初,和丈夫也有过甜蜜的日子,虽然是经人介绍认识,但是挺聊得来,恋爱,结婚,女儿降生,一气呵成。婚姻生活的前几年,两人感情也,后来就因为性格不合争吵越来越多。

不过值得庆幸的是,不管两个人怎么争吵,对女儿的爱是不可撼动的。梁女士也和黄先生促膝长谈:“我们两个吵来吵去,女儿也受影响。如果有一天我们真的走不下去了,受伤害最大的也是女儿。我希望能给孩子一些保障。”

“行,我同意。那就把现在住的这套房子给女儿吧,不管我们怎么样,女儿也有房,有家底。”

于是,两人在2022年签订了一份《婚内协议》,约定两人共有的一套房产归女儿所有,女儿满18周岁时进行过户,以后无论两人关系如何,双方的男女朋友或配偶都不得踏入该房子半步,并在协议中加重强调“此协议永不变更”。


02

2023年初,两人的矛盾再次升级,黄先生认为和梁女士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同时请求对两人共有的房产一套及小轿车一辆进行分割,女儿的抚养权归他所有。

梁女士同意离婚,毕竟和黄先生的感情已经破裂。不过她认为女儿一直跟随妈妈长大,抚养权应归自己,黄先生应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特别对房子的处理意见,梁女士极力反对,她认为双方事前已约定房产归女儿所有,不应进行分割。

对于房子,黄先生也有自己的一套说辞,他表示《婚内协议》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销赠与,重新分割上述房屋。不过,对于这个说法,黄先生也提供不了证据予以证明。

当初签的《婚内协议》到底有没有效?将房产赠与给女儿的约定是不是像黄先生说的一样,可以撤销呢?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也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所涉协议形式上是《婚内协议》,内容上又包含赠与的意思表示,在认定时应首先关注该类协议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婚内财产的约定,或是夫妻在协议离婚时对财产分割的约定,以婚姻事实为前提,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即使涉及形式上的财产赠与,也不得简单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所规定的赠与行为的任意撤销权。所以,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书面约定,将夫妻共有财产归于子女所有的,即使财产转移并未完成,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该协议仍具约束力,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夫妻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很明显,这份《婚内协议》是有效的,黄先生单方不能反悔撤销!

梁女士很庆幸当初签订了这份《婚内协议》,毕竟不管婚姻如何,女儿在经济上算是有了保障,她也放心多了。

婚前和婚内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明确和保护各自财产权益的重要工具。通过协议,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财产的归属、共同负债、财产增值和分配等事项,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还可以规范夫妻关系,应对意外风险,不失为婚姻中的一种明智选择。当然,在起草婚前协议之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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