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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成了“老赖”,对妻子孩子有什么影响?

作者:蒋爱兵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177次举报


丈夫成了“老赖”,对个人及整个家庭有什么影响?

热恋时购买豪车登记在女友名下,分手后竟偷偷开走,车子到底归谁?

男子未经妻子同意私自炒股亏损几十万,妻子可以要求分割财产吗?

丈夫成了“老赖”,对家庭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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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的丈夫李先生是做生意的,收入一直不错。张女士不用工作,主要是在家里照顾孩子。可是这几年,李先生的生意特别不好做,还欠下了很多钱。他们卖了两套房子用来还钱,但是仍然有很多债务。有些债务已经到期了,因为还不上,被告上了法院,丈夫李先生成了失信被执行人。张女士的儿子成绩一直不错,她对儿子的未来很有信心。但是她担心,如果丈夫成了“老赖”,会对儿子的将来产生不好的影响。

张女士想知道,夫妻一方成为“老赖”,会对整个家庭产生什么影响呢?如果离婚,是不是另一方就不会受到影响了?


律师答疑


“老赖”也就是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列入失信名单会限制其本人出境、购买飞机票、买高铁动车软卧票、上高速、办理信用卡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对家庭的生活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对于配偶而言,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被执行。比如共同共有的房产并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即使被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但存在夫妻共同房产的情形下,法院也能够依法评估拍卖夫妻共同的房产,拍卖后将一半预留给夫妻一方即可。

失信被执行人还会对子女有一定影响,主要是:

1.子女不可以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

2.子女参加公务员、军校、航空院校等考试,可能无法通过政审;

3.若确认房产系躲避执行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将被强制执行。

夫妻一方是否受到另一方债务的影响,和离不离婚没什么关系,而要看这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已经离婚,债权人仍可以起诉或追加被执行人配偶。如果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没有离婚,老赖的配偶也没有偿还债务的义务。

热恋时购买豪车登记在女友名下,分手后竟偷偷开走,车子到底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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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和周先生2021年开始谈恋爱。2022年8月,周先生贷款买了一辆车,车款45万元。周先生支付了首付款20万。剩下的款项是用女友张女士的名义贷款,车辆也登记在张女士的名下。两人是奔着结婚去的,车辆也一直由张女士使用,每月由周先生把车辆的月供打入张女士的贷款账户。今年初,两人分手了。周先生把车开走了。

张女士问,这辆车到底属于谁,现在每月还要还贷款,如果周先生停止还贷款怎么办?


律师答疑


车辆归谁所有应当根据实际案情,充分利用举证规则和经验法则进行认定。机动车登记不具有物权法上的公示公信力,登记车主并非当然是物权法上的车辆所有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复函,如果主张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由其实际出资,则车辆权属应当归属于实际出资人。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车辆登记在张女士名下,就属于张女士所有。

再者,恋爱关系中,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即通俗而言的“彩礼”,其赠与行为可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一方的目的则无法实现,其可请求接受赠与方予以返还。

结合张女士的描述,周先生以张女士的名义购车、贷款,并承担还款义务,但是没有证据证明他作出了自愿将其财产无偿给予周女士的意思表示,难以认定为无偿赠与。所以结合案情,更倾向于认为该车属于周先生所有。

如果认定车辆属于周先生所有,那么该车产生的债权债务应认定为周先生的个人债权债务,张女士代偿的部分贷款利息,也应由周先生予以返还。当然,鉴于两人曾存在恋爱关系,也可以尝试调解的方式,尽可能减少自己的财产损失。


男子未经妻子同意私自炒股亏损几十万,妻子可以要求分割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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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女士和丈夫黄先生结婚两年了。陆女士的家庭条件比较好,当初结婚时,父母给了50万的礼金,给夫妻用于日常生活。两人有一套共有的房产,黄先生名下单独有一套婚前房产。为了换一套学区房,去年初,黄先生把自己名下的婚前房产卖了,卖得了80万元。夫妻俩一直在物色合适的学区房。加上陆女士父母给的礼金,两人的账户上一共有130万元。黄先生收入不高,很爱炒股炒期货。从去年到现在,他背着妻子炒股一共亏50万元,把陆女士气坏了。陆女士咨询,如果现在她提出离婚,要求分割存款,丈夫亏的钱怎么算?

夫妻一方私自炒股造成亏损,是否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会有什么后果?


律师答疑


黄先生婚前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售卖后所得的80万元价款仍属于个人财产。至于陆女士父母在其结婚时给的50万元,要分情况看。第一种,如果是在结婚登记之前赠与的,视为女方父母对女方的赠与,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第二种,结婚登记以后赠与的,除非有明确表示是对女方个人的赠与的,否则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黄先生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不顾妻子反对进行炒股投资,大额亏损,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女方的平等支配权,对于这样的情况,陆女士即使不离婚,也可以婚内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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