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先生和妻子曾女士结婚5年了,一直没有生育。文先生很希望能有自己的孩子,但是曾女士并不是很喜欢孩子。去年底,文先生发现,曾女士曾背着他打了两次胎。文先生非常生气,质问曾女士为什么不要孩子,曾女士说因为觉得自己还年轻,想再玩几年。文先生一怒之下打了曾女士。之后,曾女士起诉到法院提出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文先生则认为他的生育权被侵害在先。
那么,曾女士的损害赔偿可以得到支持吗?那么法律对生育权是怎么规定的?文先生请求损害赔偿是否会得到支持?
律师答疑 “ 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曾女士作为家暴的受害方,是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 至于文先生以生育权遭受侵害为由要求损害赔偿,则无法得到支持。法律赋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女性的生育权与身体权、健康权有密切联系,因此当丈夫和妻子生育权发生冲突时,女性的生育权将被优先保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也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年 (优于89.65%的律师)
5次 (优于87.44%的律师)
6次 (优于92.13%的律师)
11927分 (优于96.11%的律师)
一天内
123篇 (优于94.16%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