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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菲VS大S,可不可以不帮前妻交电费?

作者:蒋爱兵律师时间:2022年11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7次举报

蒋爱兵婚姻律师团队 

“我不想再给这个家付电费了!”

这几日某知名女星与前夫霸榜热搜,甚至热过了四年一届的世界杯,起因是有媒体爆料该女星起诉前夫未履行离婚协议,拖欠相关生活费用累计超500万台币,惹得前夫连发十多条微博怒怼。

网友们在吃瓜之余,脑袋里也有很多问号,今天悦家小编就来解答一下吃瓜群众们关心的法律问题。

 

1.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离婚后男方需要向女方支付生活费吗?

 

不需要。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互有扶助义务,离婚后扶助义务不再继续,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离婚后一方具有向另一方支付生活支出的法定义务。但是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2. 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

向前妻支付生活费,是否有效呢?

有效。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并未禁止一方在离婚后向另一方支付生活费,因而可以对此作出约定。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经双方签字确认并经民政局备案后,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依约履行离婚协议相关义务。

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向前妻支付生活费,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支付,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 孩子的抚养费需要给多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4.离婚时意气用事,事后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可以反悔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慎重考虑,不要为了尽快离婚或争夺子女抚养权,盲目签署超过自己能力范围的协议。

 

对于双方自愿签署的离婚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签订时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向民政部门备案后,则具有法律效应。如果汪小菲和大S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由汪小菲向大S支付生活费,且没有对生活费的实际用途作出明确规定,那么大S想如何使用这笔费用,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并不受约束,汪小菲应依约履行离婚协议,电费该付还得付。

离婚协议并非儿戏,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切莫意气用事,建议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妥善解决,避免今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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