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家家事团队 蒋爱兵婚姻律师团队
法院:“你说你丈夫出轨,那你有证据吗?”
陈女士:“有!我有他承认出轨的录音证据!”
法院:“我们审查一下···不行,你提交的这份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好不容易抓住了机会,录下了音,为什么法院却不认可呢?
01
陈女士与张先生原本是一对恩爱夫妻,然而,随着丈夫事业的蒸蒸日上,家庭经济条件的不断改善,陈女士的心却越发忐忑。原来,陈女士发现丈夫回家的时间越来越晚,出差的日子也越来越多。陈女士暗中偷偷观察,发现丈夫与一名女子有着频繁联系。
陈女士忍不了心中的猜忌,揪住张先生质问他:“说,你经常发微信的这个女人是谁?”
“老婆你瞎想什么呢?这只是最近的生意伙伴而已,做生意嘛,多聊两句还不都是为了拉近关系。”张先生面不改色地安抚陈女士。
“少瞎说了,生意伙伴需要天天半夜12点发信息?”女人的直觉告诉陈女士,丈夫和这人肯定有猫腻。
在不断的争吵中,张先生不得不承认他与该名女子有亲密关系。但他也向妻子表示:“老婆,我爱的人只有你,和她只是玩玩。我心里并没有她,只是工作压力大,你又天天只是跟我聊孩子的事,我感觉太累了,想放松一下。”
陈女士内心失望,她对丈夫已经不再信任,偷偷将丈夫的“坦白”悉数用手机录下。背叛一经产生就难以修复,陈女士不知该如何继续和眼前这个男人继续生活下去,她提出了离婚。
张先生见妻子动了真格,跪在地上痛哭流涕,他向陈女士表示,自己愿与外面的女子斩断联系,回归家庭,如果对家庭不忠,将自愿把房产留给陈女士,作为抚养孩子的保障。
见张先生悔过态度诚恳,再加上双方父母的劝说,手上有录音的陈女士内心也平稳了不少,一场离婚风波暂时偃旗息鼓。
02
可是和好之后的日子并不平坦,陈女士实在不能释怀丈夫的背叛,对于他也变得患得患失。因为猜疑,两人的关系在几年里并没有得到改善,争吵不断升级。两人都在婚姻中被伤得伤痕累累,不堪忍受的张先生向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与陈女士离婚,财产一人一半。
张先生的诉请令陈女士火冒三丈:“他是过错方,凭什么得到一半财产?”
于是,陈女士向法庭提交了一张光盘,上面记录着几年前丈夫的录音,以证明丈夫有曾经出轨的事实,要求法院判令其少分财产。
但张先生却对陈女士手中的这份录音证据并不认可,他认为妻子对录音内容“断章取义”,因此要求对这份录音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
正当陈女士信心满满地认为这份录音肯定能帮她打赢官司时,法院却告知她,该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到底是为什么?
原来,经过鉴定,发现陈女士将原本储存在手机中的录音刻录成了光盘,并且录音格式有变化,于是要求她提交录音原件。
而陈女士却拿不出原件来,她解释说,为了妥善保管,她找了一个街边的手机店,将录音拷贝到光盘上保存起来,而原本手机中的录音由于时间较长早已被她删除了。
陈女士没想到的是,手机店员确实是把手机中的录音拷贝出来了,但是却制作成了CD格式录音存放在光盘中,与原本的手机录音格式发生了改变,陈女士的这番操作,最终让这份唯一可能证明丈夫出轨的“铁证”失去了证明力,法院因此也未能采信这份录音证据。在这场离婚诉讼中,陈女士最终未能如愿。
03
根据法律规定,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1.取得方式要合法
排除非法证据。如果是通过录音记录谈话的过程,谈话时态度、语气不能被认为是在胁迫对方,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录音者必须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如果被认定为有胁迫,录音证据将无法使用。
2.保留录音的原始载体
如果是用手机录制的录音,最好提供该手机。原手机中的原始文件不能删除,需要作为原件以备用于质证和司法鉴定使用。如果已经将手机中的录音文件拷贝到其他载体上,比如光盘、U盘等,采用直接文件拷贝的方法,不要改变录音的格式等内容。
另外,无论录音时间有多长,内容有多繁杂,都不要自行剪辑,保留录音的原始面貌。
3.重要的录音证据进行诉前固定
对于重要的录音证据,为了防止原始载体损坏或录音丢失,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或公证进行证据固定保全。
随着手机的普及,手机录音已成为各类案件中经常出现的证据类型,但这些证据最终能否发挥效力,被法庭采信,其中却大有玄机。如果你需要录音取证,不要忘了悦家律师教给你的锦囊妙计哟,这样才能真正做到铁证如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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