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家家事团队 蒋爱兵婚姻律师团队
本来可以一人一半平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却因为男方的一个举动,
导致法院判决夫妻共同财产按男方占30%、
女方占70%财产的比例进行分割处理。
他到底做了什么呢?
01
赵先生和黄女士结婚二十余年,本来日子越过越好,该有的都有了,但是两人的感情却不似从前,黄女士觉得丈夫不再温柔体贴,赵先生也感觉和妻子没什么好说的,感情逐渐破裂。
赵先生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不过他提出了要求,夫妻名下的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和各自名下的车位等,归各自所有。
法庭上黄女士表示:“两个人确实没什么感情了,离就离吧,但是除了这些财产,还有个保管箱没有算进去,我要清点清点。”
原来,之前赵先生曾经在银行租用了一个保管箱,对于该保管箱中的财产,黄女士要求清点、分割。
说到保管箱,赵先生有点意外,他马上解释道:“保管箱里没什么东西,只是放了车位的维修基金和一些证件,不用看了。”
见事有蹊跷,黄女士还是坚持要清点保管箱中的物品。法庭之上,赵先生没有办法,只好同意约定时间两人一起去银行开箱清点相关财物。
到了约定的时间,箱子打开一看,确实里边没什么贵重财物。奇怪,如果真的什么都没有,那为什么当初在法庭上赵先生却表现得那么紧张呢?
黄女士留了个心眼,她向银行工作人员一打听,惊讶地发现赵先生已经提前1天办理过开箱业务了。他为什么要偷偷这么做?
02
“你为什么要私自提前开箱?是不是在箱子里偷偷藏了什么贵重财物,怕我会分走一半?”黄女士对即将离婚的丈夫失去了信任,直接提出了质问。
“我没有私藏什么东西,保管箱中有部分物品是我朋友小东的,借这个箱子放一放,我提前开箱是因为他催着要用,所以我把小东的东西取出来还给他。”赵先生试图解释,“对了,小东还特意写了份《证明书》,就是怕你们误会。”
赵先生拿出了小东出具的《证明书》,上面写着因其家中失窃,故将自己的重要私人物品存放于赵先生租用的保管箱中,并要求赵先生不要向他人泄露。
对于这份《证明书》,法院负责地询问能否通知第三人小东到庭作证,赵先生却答复说,小东没有时间来法庭。
面对这样的情况,黄女士据理力争,即使《证明书》属实,也无法证明赵先生在开箱时是否取走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其他贵重物品。况且当初法院再三强调,需要夫妻二人共同开箱清点财物,赵先生仍然提前私自开箱,可见其转移的财产价值较大。因此,黄女士提出赵先生应当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法院审理后判决准许赵先生与黄女士离婚,并酌定夫妻共同财产按赵先生占财产价值30%、黄女士占70%的比例进行分割处理。
03 法条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一般的离婚案件,如果一方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行为,会被认定为转移财产。而本案中,赵先生与黄女士已约定好开保管箱的时间,但在未告知黄女士的情况下,赵先生提前单方私自开启保管箱取走部分财物。赵先生在主观上存有隐瞒故意,导致保管箱内财物情况无法查清,严重损害黄女士分割保管箱内财物的权利,此行为同样构成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悦家律师提醒大家,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必须坚守底线,诚信诉讼。最好能有专业的律师帮助指导诉讼,避免自己因无知的举动使得自身的民事权利遭遇损失,甚至可能被法院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3年 (优于89.65%的律师)
5次 (优于87.44%的律师)
6次 (优于92.13%的律师)
11927分 (优于96.11%的律师)
一天内
123篇 (优于94.16%的律师)